切莫好心办坏事 让“保护”成破坏文物保护伞
原标题:莫让“保护”成破坏文物保护伞
重庆蒋介石行营旧址
经过两年多“拆迁”与“保护”的拉锯战,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终究被拆。
保护良好的日本京都清水古寺
为了让文物保护有章可循,避免“保护性破坏”,近日,山西省文物局宣布成立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文标委”)。由此,所谓的“保护性破坏”也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那么,什么是“保护性破坏”?在国内存在着哪些“保护性破坏”?山西省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广?在文物保护方面又该遵循哪些原则?对此,文博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好心办坏事 多因对文物认识不够
山西省成立“文标委”的出发点是避免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一些技术失误,这可谓是文物“保护性破坏”的一种常见形式。浙江省良渚博物院院长蒋卫东表示,“保护性破坏”说白了就是好心干坏事。“文物保护工程里面,由于维修过程中技术标准没有按照文物的相关要求、规范来做,使得本着保护的目的,却导致了破坏性的后果。”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宋向光也谈到,文物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两种类型,就可移动文物而言,出现“保护性破坏”可能主要是在修复过程中没有按照科学的规范去做,对文物的材质、结构和表面都进行了改变;而不可移动的文物,有的是以异地保护的名义拆掉了。“这种事很常见,但文物脱离了原来的位置和文化环境,尽管是一种整体的拆迁重建,也仍然是破坏。有的是在文物的修复、维护时,对文物的外观进行了粉刷,影响了原有的面貌。”宋向光进一步指出,“保护性破坏”多出于对文物的性质、特点认识不够深入、全面,譬如将可移动文物当成艺术品来进行修复,单纯追求美观和视觉效果,实际上,文物更应该看成是历史的信息、文化的载体。文物的文化内涵、科研功用一旦被抽离,其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安阳工作站站长唐际根则说到,我国地面文物出现“保护性破坏”尤其多见,如山东某地出于“保护文物”的良好愿望,擅自用自来水冲洗带有彩绘的古代木结构建筑,结果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究其原因,唐际根表示:“首先是科学知识的普及程度不够,在教育方面存在问题;其次是某些文物保护部门缺少对专业知识的尊重,让每个人都成为文物保护专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专业越分越细,因此应该尊重专业。”
“保护性破坏”导致假古董泛滥
此外,宋向光告诉记者,一些所谓的“保护性破坏”,其实背后潜藏着各种利益关系,像一些地方为了土地开发或者发展旅游业,对文物进行了拆迁,一旦被追责起来,就以“保护性破坏”为推托。
对这种情况,蒋卫东尤为反感。在他看来,2012年,北京林徽因、梁思成故居被“维修性拆除”,重庆的蒋介石行营被“保护性拆除”,其实都是城市建设过程当中的一种有意识破坏,只不过当事者为了回避责任而找了“保护性破坏”的托词,这和文物保护过程中由于认识、技术和规范不到位而造成的破坏,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护性破坏’的提法太有时代特点了。在文博界这么多年,直至上世纪90年代,我都从没有听过这样的说法。这一个新词,实际上反映了目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一种现实的矛盾状态。”蒋卫东表示,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倾向,就是制造一些混淆视听的概念。譬如今天常常用到的“旧城改造”,其实就是“老城改造”,但因为中国的传统一直强调敬老、爱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所以老是应该好好保护的;而像旧貌换新颜,在人们的观念里是理直气壮、理所应当的,因此,为了给大家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就用“旧城改造”一词而不用“老城改造”一词,这实际上有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味道,是对历史缺乏敬畏感的表现,背后无非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保护性破坏”是近年来城市化快速推进、旧城改造过程当中暴露出来的冰山一角。
“像梁思成、林徽因的故居,蒋介石的行营,因为都是知名人士的居所,才会被人们所关注、谴责,其他的,有多少地方的古民居都是大面积无声无息地就消失了。假如人们的视野所及,看到的东西都不超过五十年,要了解历史只能通过文字去感知,或者到博物馆看藏品,那我们的下一代怎么能够树立起一种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自豪感呢?尤其是近几年来,社会上广泛流传着‘看唐朝去日本,看明朝去韩国’的说法,不可否认这是一种悲哀。一个没有历史的民族,也意味着没有未来。”
蒋卫东指出,“保护性破坏”过程中还导致了拆旧造新、假古董泛滥的问题。很多古镇、很多所谓的明清一条街,其实都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老镇老街了,而是拆了旧的建起新的,完全没有按照当时的民居风格,遵从的是商业利益,除了材料仍为中国的土木建筑材料,风格上不伦不类,而且粗制滥造,以后会给我们的历史教育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后人们看到这些东西,恐怕会很鄙夷地说:‘这就是我们明清时期的东西啊?’”
所以,蒋卫东认为,破坏就是破坏,保护就是保护,不要让“保护”二字变成了破坏的“保护伞”。
文物保护应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山西省成立“文标委”,蒋卫东颇为认可。“在全国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随着尝试的完善,可能会起到示范性作用。”但他同时指出,由于当前整个社会风气浮躁,文物保护性工程中的建设、维修中,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太急躁,从设计、施工到完成开放,都是短期行为,没有长远的打算。在这方面,日本倒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蒋卫东介绍说,日本的建筑跟中国一样,都是土木结构,时间长了,承重结构就会发生问题,为了防止建筑倒塌,有些甚至需要进行落架大修。在我国,落架大修往往是“急就章”,呼啦一下就把房子拆了,又不分次序不讲原貌地呼啦一下重新搭回去,虽然材料还是原有的,但每块材料的位置都跟以前不同了,材料与材料间的搭建关系也不是传统的工艺了。而日本的落架大修,从拆下到搭建上去,是一个非常严肃非常漫长的过程,即便是修一个很小的古建筑,也可能花十来年的时间。拆的时候,每块砖的位置、砖与砖之间的缝隙、原来所采用的工艺,都要做完全的标识,以便拆完对材料进行修补后,可以原封不动地按照以前的格式、工艺和材料重建。“这是一种完全尊重历史的复原,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搭建。而国内,太讲究效率了,修一个古建筑,一两年就得完成,否则就超出财政预算,接受不了拆下来研究、测绘再到修复花五六年时间,每年还要投入大量资金的做法。这是一个观念问题,而观念决定了人们所采取的技术、方式。”
事实上,最小干预性、可逆性,都是国际上文物保护最基本的原则。譬如对书画的保护,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宝贝,如何保存更久远,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心愿,但开发保护性的药水,要非常慎重,避免急于求成,在短时间内虽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长远来看却是不可逆的。古建筑的保护修复,也要求所有手段都是可逆,一旦出现问题至少可以回到原样。
可喜的是,文物维修、保护过程中保留更多的历史信息,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蒋卫东表示:“当代的印记是不可避免要烙上的,但如何与历史信息有效区分,不轻易覆盖、破坏历史信息,将是今后文物保护一个很重要的目标。”
宋向光则谈到,在文物保护上,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借鉴国外的社会监督经验。因为文物保护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一些专业机构在做,他们通常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有效的社会监督才能形成有力的制约。
此外,唐际根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出台过一些与文物保护有关的指导性意见,如《威尼斯宪章》、《巴拉宪章》等,非常有意义。2000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更是吸收了世界各国的文物保护意见,值得相关部门学习,掌握其中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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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18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20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21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22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23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24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25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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