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加强对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

26.05.2015  20:08

  近日,南昌市人大出台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我市审计及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对督促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破解“屡审屡犯”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内容。《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除了依法听取和审议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之外,还可以依情况听取市属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报告;市属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我市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二是落实相关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职责。《办法》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严肃整改问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在限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市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查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市财政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必要时调整被审计单位的预算及资金配置;市监察部门、有关司法机关及主管部门对审计移送事项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向市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

  三是健全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方式。《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大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视察或专项调查;对审计整改情况依法开展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其他监督方式。

  四是完善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涉及该单位的重大事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市监察部门、有关司法机关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出情况。(南昌市审计局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