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办法 明确省委对巡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06.05.2016  12:50

    江西日报讯(记者张武明 通讯员李伟)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日前,省委出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就省委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巡视工作人员管理和教育监督、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

  省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巡视工作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省委对全省巡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省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一年内不少于2次,遇有巡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向省委常委会汇报或研究的随时召开。

  省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的事项包括: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研究部署省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其他重要事项。

  办法指出,成立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内设若干职能处。

  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在巡视工作人员管理上,办法要求建立巡视人才库,健全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到省委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省委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并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办法还提出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存在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情形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具体情形包括: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遵守巡视工作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或者工作表现不好、原则性不强、不敢担当;工作能力不强,完成不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身体状况不佳,适应不了高强度、快节奏巡视工作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情形的。

  确定各类巡视对象的巡视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对上述巡视对象,在一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巡视1次。对各设区市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为2个月;对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为1个月。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委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办法还明确,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方(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

  巡视组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办法指出,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对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方(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有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四风”方面的问题,可以由省委巡视组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政法机关速查速办。

  巡视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倾向性问题,省委巡视组可以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整改建议。

  巡视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建立健全干部工作运用巡视成果的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被巡视过的地方(单位)的省管干部或拟提任的省管干部,在换届考察、干部考核、班子调整和干部选任时,省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省委巡视组意见。

  在巡视整改工作上,办法要求,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方(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方(单位)党委(党组)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单位)整改不力的,由省委巡视组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塞责的地方(单位),由省委巡视办上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通报,或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被巡视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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