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力度的意见

17.06.2015  15:58

关于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力度的意见

赣食安办[2015]0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直各新闻单位、各重点新闻网站、中央新闻网站江西频道: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食品医药企业不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没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为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保障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正确引导舆论,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大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力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成效、案件查办、安全知识、消费预警、诚信企业、优质品牌的正面报道力度,科学、客观引导舆论,发挥正能量,形成正面宣传声势,努力为维护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政府责任公信形象和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凝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正能量。

二、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要围绕党委、政府出台实施的重要条例、规章制度、重要举措和专项整治,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新闻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增强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广泛性,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新闻媒体要全面、准确、客观报道重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三、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省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商省委宣传部后归口发布。在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不得擅自将食品、药品以“有毒”、“有害”,或以“疑似”、“可能”、“推测”等估计性字样,对食品药品安全结论作猜测性报道;不得以“据监管人员透露”、“据技术人员透露”、“据专家透露”等模糊表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不炒作、不渲染,以免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完善舆情处置机制。要完善舆情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和会商,及时有效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力量统筹,全程具体指导,在第一时间有效应对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搜集、研判、报告及后续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做到重大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增强防范和化解舆论危机的能力。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重大舆情处置情况,引导公众理性认知,积极传递正能量,及时化解负面舆情。

五、严格规范广告宣传。各级各类媒体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在食品药品广告播出、刊登中,杜绝处方药广告在大众媒体上出现,非处方药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告审查内容进行发布;注重职业道德,禁止播出低俗、涉性虚假广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舆论导向作用,正面引导公众理性健康消费,全面净化食品药品广告市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用药。

六、加强公益科普宣传。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食品药品公益宣传力度,在每年“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全省)安全用药宣传月”和“12331全国(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期间,要在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播出、刊登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向公众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积极配合媒体公益广告制作,精心组织策划形式活泼、内容充实、寓教于乐、贴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精品,通过公益展板、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形式广泛宣传。

省委宣传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对各地、各新闻媒体贯彻落实此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