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创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下)

18.03.2016  17:06

  ●江西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课题组

  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

  一般来说,民主可分为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程序民主是实现实质民主的重要保证。只有程序设计合理严密,操作公开透明,运转有序畅通,实质民主所规定的价值、内容和目标才能实现。民主监督也是如此。要进一步规范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程序规范化。

  1、监督议题的提出确定。党委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者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议题;党委应主动就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邀请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2、监督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党委确定的监督议题,政协要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方案,并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民主监督活动。党政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数据和材料,通报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活动及监督反馈会。

  3、监督意见的整理报送。针对在民主监督活动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政协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专门的民主监督意见书,郑重地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

  4、监督意见的办理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政协的监督意见、批评和建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采纳,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适时向政协通报反馈,由政协组织告知各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

  5、监督意见的跟踪问效。对于重要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要列入党委、政府督办工作范围,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进行督查。对一些重要监督意见未能及时采纳反馈的,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约谈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

  6、责任追究程序。对该办未办的监督事项,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党委、政府要重视建议处理并作反馈。

  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制度机制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根本保障。新形势下,只有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不断完善政协民主监督的各项机制,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监督就难以取得实效。坚持邀请政协领导和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制度,以及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制度,及时向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政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相关情况。政协要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创造良好条件。

  2、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如果说知情是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前提,那么沟通协商则是架起通向监督之路的桥梁。要建立健全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政协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听取意见、交流情况的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的对口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意见、交流信息。政协制定民主监督实施方案时,应及时与受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政协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党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加强交流,听取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如果没有其它监督形式相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就难以产生应有的影响力和监督效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加强各种监督的协调配合,既是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的重要途径。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与配合,这样既可以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效力,又可以增强各种监督的合力。

  4、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要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正确对待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做到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及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对阻挠政协民主监督的,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

  1、要高度重视支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把是否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内容,并作为检验领导干部基本政治素质的一条重要标准。要注重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的整体设计和衔接配套,使之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2、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政协民主监督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要统筹各方力量,提高政协民主监督能力水平。政协党组要充分发挥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找准民主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确保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他们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和服务管理,提高委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不断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课题组成员:杨木生、叶舟、邹英香、张时栋、毛流明、骆名坤、曾万鸿、盛昕、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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