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八加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是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实施开竣工报备及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是加强规划审批管理。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不批准不得建设;不得以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规划报批商品房。
三是加强预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制度,提交预售方案必须内容全、要素齐;开工的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全部申报预售,原则上应按预售方案进度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建立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约束开发企业预售行为;规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性质,规划用途为酒店的项目不得分割销售,规划用途为商业设施的项目不得划线分割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实行全程全额监管,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四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行政处罚力度;监督开发企业切实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对一般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是加强广告宣传管理。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在销售广告中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广告内容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文在销售现场公示。
六是加强销售合同管理。严格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依法审查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相关内容;对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并明确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加强房屋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时掌握开发企业延期交房信息,密切关注其项目建设进度及履行合同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保修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注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就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出具法律担保书,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八是加强房地产经纪和物业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备制度;受委托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提交受委托机构和商品房销售代理项目的备案证明;严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超标准收取佣金、经手购房资金等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以及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处罚,同时载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信用记录;全面推行新建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该市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承接或分包物业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