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

05.07.2016  13:38

   今起5年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增发低保金;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衔接,我市制定《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提出今年年底,率先在城区(不含新建区)实现城乡低保统筹,到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同步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方案》提出,到2018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或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年至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十三五”期间,我市将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至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3720元/年(310元/月)、4140元/年(345元/月)、4740元/年(395元/月)、5340元/年(445元/月)、6120元/年(510元/月)的标准逐年提高。

  同时,我市将按照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的相应比例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略高于全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到2018年全市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奖励、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方案》明确,我市将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其中,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对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

  《方案》提出,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探索敬老院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有效模式,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

  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

  《方案》指出,要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启动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工作,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吴雅文 记者 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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