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地区道路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9.08.2014  11:37

赣安〔2014〕20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地区道路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提出了《加强农村地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委会

                                                          2014年8月28日


加强农村地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全省“村村通”公路里程不断增加,但这些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普遍偏低,大量存在临崖傍水、急弯陡坡路段,通行条件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特别是临崖临水、急弯陡坡路段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极易发生车辆翻坠事故,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及到群众的出行安全。为加强农村地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村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扩大和畅通排查的渠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量。一是开展职能部门联合排查。每年年初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县乡道路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书面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是积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职责,每年定期组织人员会同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的乡、村道路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是充分发动群众力量。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群众举报的道路安全隐患由交通部门、公安交警共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隐患治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定位,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县、乡(镇)政府要负责落实县、乡、村道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隐患路段所在的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开展治理,能够落实经费的要予以经费支持,能落实人力的予以人力帮助,确保安全隐患的治理按时完成;在隐患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隐患路段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先治理重大隐患后治理一般隐患”、“先增设简易防护设施后建设规范防护设施”的方式,逐年增加和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有序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在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整治措施尚未能到位的情况下,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村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如在临崖临水、急弯陡坡等易发生车辆翻坠事故的危险路段,可以采取路边砌石头、种树、打木桩等土办法防止车辆翻坠,并在每处危险路段前后设置警示标志,提示驾驶人谨慎驾驶。

三、建立健全督查保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保障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和经费保障,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一要完善挂牌督办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时间、措施、目标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对重点隐患路段的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力争年内完成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的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二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一套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可以采取财政部门拨一点、职能部门挤一点、当地政府筹一点和受益单位资助一点的办法,加大治理经费的筹集力度。三要完善督查验收机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验收,做到年初有计划和部署,年中有检查和通报、年末有考核和验收,督促责任单位保质保量地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治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依法依规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