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

23.09.2014  10:36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城管委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相关工作。

  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 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

  市城管委要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发现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项目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

  开展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 确保规划执法监督公平公正

  开展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在城乡规划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开公示;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开公示;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对城乡规划执法监督的内容依法应当公开公示而未公开公示的,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城管委强调,市、区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做

  好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规划执法监督工作公平公正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