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几点建议
●王凤湖
基层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坚强堡垒,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在新常态下,面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和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全力加快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明确地位,强化素质
上级司法部门应在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地位、职能,并解决“立户列编”问题。在问题解决前可对现有的司法助理员实行过渡收编。对通过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考试,并有公务员身份,愿意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的人员统一收编到县区司法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再继续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可采取逐步替代的方式完成,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做到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培训,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加强管理,提高待遇
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双重管理司法所制度。司法所长必须参加司法部司法助理员统一考试,具备司法助理员资格。收编前,司法所长的任免由乡镇、街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区司法局同意后,按干部任命程序办理;收编后,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并征得所在乡镇、街同意后,按干部任命程序办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考核原则上由县区司法局和各乡镇、街共同组织。司法所人员福利待遇由乡镇、街负责,县区司法局负责工资并对司法所的业务进行指导。尤其要逐步提高司法助理员的福利待遇。对司法助理员而言,县区司法局一旦收编一个,工资关系就上收一个,直至全部解决为止。而其他福利待遇由所在镇、街负责,并逐步过渡到与公安和法院等政法系统的同等待遇。上下联动,履行职能
基层司法所要积极向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成员单位多请示、勤汇报、紧联系,争取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监控力度。此外,基层司法所还应处理好履行职能和其它工作的关系。基层司法所既要坚持司法行政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又要正确处理好与镇、街党、政和县区司法局之间的关系,找准定位,有效运转,充分履行好基层司法所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加大投入,改善环境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县区、镇、街财政部门要将司法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直至全额保障,以确保司法所各项职能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基层司法所的办公及交通条件还应进一步改善。县区司法局和镇、街及司法所自身都应做到:向上争政策、争资金;利用好、管理好、监督好现有资金和设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桌椅、文件柜、电话等应由镇、街负责补充解决,其他有关业务设备由县区司法局负责解决。 (作者系萍乡市安源区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