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建立三项制度加强宜春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

03.03.2016  19:49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3月2日,宜春市政府下发通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交入库。

一是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为追缴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积极组织各类欠款的催缴、入库等事宜。国土资源部门每个月向财政部门、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土地成交和受让人土地出让金缴交履约情况,市财政部门每个月向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入库情况。对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受让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建立国有土地受让人信用评级制度。对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受让人,采取降级、扣分或列入黑名单等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参与中心城区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促使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交入库。对拒不配合土地出让收入清缴工作的受让人,市政府抄告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生成该受让人的信用记录,对其融资贷款予以限制,违约行为由出让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建立完善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收缴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擅自给欠缴土地出让金、利息、违约金的受让人办理相关动工手续、证照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和违约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