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教制度废止调查: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20.11.2013  11:17

原标题:中国劳教制度废止调查: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取消劳教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劳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何去何从?

   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据此,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

  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

  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山东省公安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去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

   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

  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

  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

   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数百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

  记者在基层了解到,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马垅劳教所,就同时挂着白马垅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

  “‘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涛教授说。(周楠 吴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