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误“驱毒养颜口服液”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04.12.2014 23:13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国药典中发[2014]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驱毒养颜口服液”(标准编号为WS-11256(ZD-1256)-2002-2012Z)为中药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经我委核对,该标准中【含量测定】项下的含量限度“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C42H72O14)和人参皂苷Re(C48H82O18)的总量计,不得少于0.38mg。”应更正为“本品每1ml含人参按人参皂苷Rg1(C42H72O14)和人参皂苷Re(C48H82O18)的总量计,不得少于38μg。”。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04.12.2014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