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甫祥:北大女博士的“博士帽”能否失而复得?
因为在《国际新闻界》上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去年8月被这家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公告系抄袭之作。今年1月,“抄袭门”主角于艳茹于2013年获得的博士学位被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不服,将母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北大《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天(1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10月14日央广网)
去年8月,《国际新闻界》的一纸抄袭公告,将“抄袭门”主角、原北大女博士于艳茹推上风口浪尖。或许预感到自己的博士学位有可能不保,从那时起,她便一直在为保住自己的博士学位作说明,做申诉,直至将自己的母校推上被告席。那么,这位女博士因抄袭丢掉的“博士帽”还能失而复得么?
于艳茹能否如愿,关键在于北大的相关决定能否经受住法律的审验:一是证据是否夯实?二是于法有据否?而于艳茹的辩驳又能否戳中“决定”的软肋,都是本案的看点。我们不妨透过纷争,看看其中的孰是孰非。当然,最终结果如何,自然有待于法律的裁决了。
单从现有材料看,北大赖以支撑其决定的核心证据是确凿无误的:其一,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已由相关期刊社的一纸公告所确认,并给出了删除该文、且5年内拒绝其投稿的处理决定;其二,据期刊主编陈力丹教授介绍,该论文“除了提要和最后的几句结论,几乎都是抄的,行文完全一模一样,连注释都搬过来”,足显其抄袭面之大。而从期刊社绝无仅有以公告形式而不是通常的内部处理来看,可见此次抄袭事件性质之严重及影响之恶劣,已超过了其容忍底线。更重要的是,对上述事实,于艳茹并无一丝一毫的申辩,显见此事不虚。
而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否于法有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在起诉书里,于艳茹主要列举了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她那篇论文发表于毕业之后,而非在校期间,因而与学位无关;二是《学位条例》中没有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三是北大决定所依据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校相关文件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依笔者看来,于艳茹所列举的三点理由似乎都底气不足:首先,其涉嫌抄袭论文发表于《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经查正值就读博士而即将毕业期间。或许她想打一个时间差,但她在申报博士学位的材料中列入这篇论文,就足以证明一切了。
其次,这篇论文虽不是博士论文,但一是公开发表,二是作为其申报博士学位的佐证材料,完全可视为学术不端。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就此来看,北大的处理是依规合法的。
至于于艳茹所质疑北大决定所依据的国务院及学校相关文件的权威性,似乎亦不值一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意见》属国家部委行政规章,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为一般规章,均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应是常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表述如此明白无误,不知于艳茹疑惑的依据何在?
面对被撤销博士学位的结局,于艳茹似乎颇感委屈:譬如,她认为自己科研成果甚多,而此次抄袭只是无心之过。看来,于艳茹还是心有不甘。不过,路都是自己走出来的。有两句警言说得好,一句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另一句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于艳茹能做到处处严于律己,恪守学术道德,何来今日之感慨?其实,于艳茹若真有悔意,与其把时间消磨在无谓的纷争中,不如抖擞精神,再考博士,既与过去告别,还能证明一个崭新的自己,又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