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货币安置户市区买房也有房补

27.07.2015  22:23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条中“对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户,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购房补贴”规定,市房管局、财政局日前制定公布执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货币安置户购买商品房享受房补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为市中心城区(临川区、抚州高新区)范围内城市(城中村)、林区、垦区、国有工矿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下文视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购房补贴对象为今年5月22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棚户区货币安置户如本人、配偶或子女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购房补贴,但安置户所购商品房必须是新建和库存商品房,不包括二手房和商业用房。已享受补贴的已购商品房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房屋市场评估价仅指房屋价值款,不包括装修、搬迁、过渡等其他费用。

  具体操作流程为棚户区货币安置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在棚改项目部领取购房补贴卡,购房补贴卡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各棚改项目部根据房屋征收情况到房管局统一领取。购房补贴卡上登记安置户姓名、身份证号、征迁房屋地址,房屋征收市场评估价及所购商品房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房管部门、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和安置户有效印鉴。

  棚户区货币安置户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后,到市房管局交易中心购房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房补贴卡、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申请人开户银行、账号、户名。配偶、子女购房的还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每两周集中送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请市政府安排资金。待市政府批复后,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