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回国定居办法开始试行 试行期为1年

02.12.2013  11:40

  《广东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昨起(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1年。原则上,华侨应在原户籍注销地办理回国定居的申请,但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据省侨办副主任林琳介绍,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原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翁淑贤)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