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县移民局长私企兼职 认定贪污仍当局长
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
涉事公车
2007到2011年,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可谓是当地最繁忙的官员。
在担任移民局局长的同时,他还兼任着西安一家私营企业的副总,而且开着单位的公车。四年兼职,薛局长获得超过100万收入。每次县领导打电话找他,他都称自己不是在下乡,就是在下乡的路上。
近日,有读者向华商报反映称,华县移民开发局(简称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在西安一家民营企业兼职长达四年,并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但截至目前只受到被停职的处理。
该反映还称,薛英勋不仅违规在民企长期兼职,而且自己和家人名下还有多套房产,以及两辆轿车。
华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薛英勋被举报违规兼职和贪污公款一事司法机关已有认定。华县纪委相关人士则表示,薛英勋长达四年在西安兼职一事属实。之所以尚未受到党纪处理,主要是“司法判决处理尚不明朗”。
一个堂堂的移民局局长为何要去私企兼职?兼职期间他又用怎样的“分身术”来处理局长和私企副总之间的关系?移民局四年多局长常常脱岗,上下竟无人知道,也算天下奇闻。
局长长达四年仅周一办公 大多遥控指挥
华县当地官场的知情人说,今年51岁的薛英勋是陕西韩城人,2005年10月始任华县移民办主任。次年12月移民办更名为移民局,薛英勋改任局长。
2013年10月,有人实名向渭南市纪委举报薛英勋在民企兼任副总,前后达四年。纪委随后对薛英勋进行了立案查处。
后经调查落实,薛于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没有给任何部门和领导告知的情况下,兼职出任西安某私企副总,并先后私自做主,将移民局两部公车带到西安长期使用,并将企业支付的7万元(票据为8.5万)“租金”占为己有。
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贪污,薛英勋被监视居住,半年后被取保候审。知情人说,无论是被监视居住期间,还是取保候审或随后的被逮捕后,薛英勋移民局局长的职务一直没有被免,内部通报仅是停职。
2014年7月24日,薛英勋涉嫌贪污案一审在华县法院开庭。华县检察院指控称,薛英勋在担任华县移民局局长期间,长达四年在西安某民营企业兼职任副总。期间将移民局公车陕EF7065和陕EP2691先后出租给兼职的公司使用,并从该公司领取车辆租赁费7万元(实际领取8.5万,法院认定7万),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检方称,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建议法院在5年以上量刑。华县移民局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不是去年那次法院开庭,移民局许多职工都不知道局长曾在西安兼职四年一事。该工作人员回忆说,前些年移民局的确很忙,职工们只有每周一例会上才能见到局长,其他时间都只能找副职或科室负责人。“薛这个人脾气很大,所以我们一般都不敢打听他的去向。”另有移民局工作人员透露说,薛英勋在外兼职一事其实局里许多人心知肚明,但都不敢说,“怕被收拾”。
有熟悉薛英勋的人士说,薛在西安兼职期间每星期只有星期一在移民局办公,其他时间均为电话遥控指挥。有时县上领导打电话找他,他一般都会说自己正在下乡,让领导认为他工作很认真。
自称单位很清闲收入太低一直准备辞职下海
据西安这家民企老板李某回忆,薛英勋当年是一个亲戚介绍认识的。薛最早是黄龙县某乡镇办事员,后来调到华县工作。由于后来李某公司在华县也有生意,彼此之间就有了往来走动,“他一直喊我大哥”。
2007年夏天,薛英勋找到已经回到西安办企业的李某,称自己想辞职来西安发展,希望李某帮忙。
交谈中李某说你是移民局局长、属于公职人员,不太合适。但薛再三表示单位很清闲,收入太低,自己准备辞职下海。
由于是熟人,加之对方有官员背景,李某就同意了。但同时希望薛能早日辞职。薛表示辞职手续有个过程,随后就办理。
双方当天即约定,薛英勋来企业出任副总,分管供应和销售,第一年年薪为15万元,以后逐年渐涨。
李某回忆说,由于公司高管都有配车,所以他也向薛提出可以给其配车,车辆自己去选,选好后公司购置即可。对此,薛英勋表现得有点为难,他说自己目前还是公职人员,开过于豪华的车太显眼不合适。提出还是用华县移民局原来的车辆,只需要公司每年给移民局付一笔租赁费即可。李某问多少钱合适,薛说2万元即可。双方就此达成口头协议。
李某告诉华商报记者,薛英勋前后一共在他的企业兼职四年。期间,他多次向其提出要么回华县上班,要么辞职来西安当副总,但薛英勋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拖,直到2011年离开公司。按照李某的说法,薛英勋后来之所以离开公司,主要原因是和公司的合作出现了分歧。“许多员工和客户反映薛为人处事霸道,总认为自己是局长,这让我们和客户的关系一度很紧张。”
李某说,2011年8月间,薛英勋离开公司时他们还一起吃的饭。他和薛有个约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希望薛不要对外谈太多,薛满口答应。
李某回忆说:大概2013年秋天,突然有渭南纪检部门人员到公司,了解薛英勋出租华县移民局公车一事,他这才知道薛英勋兼职被人举报了。
调查人员从李某公司的账单凭证获悉,薛英勋四年间先后从这家民营企业领取工资福利超过100万元。李某向华商报记者出具的凭据显示,除工资福利外,该企业先后支付给薛英勋另有车辆租赁费共8.5万元。
案卷材料显示,庭审中薛英勋承认在私企兼职,但不认可公车出租,理由是公车陕EF7065并不是移民局的车,而是他从原单位(华县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到华县移民局任职时带过来的车辆,只是登记到移民局名下。所以他认为陕EF7065的所有权不属于移民局。
另一辆公车陕EP2691,薛英勋称是用移民局账外资金(即小金库)购买。私企给自己支付的7万元,不是公车租赁费,而是以“车补”名义发给自己的福利补助。
薛英勋还承认,兼职期间两车的燃油费和维修费在华县移民局和兼职公司都报销过,并承认7万元“车补”一部分日常花销了,一部分存入个人银行卡,没给移民局上缴。
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一审结束后,走出法庭的薛英勋(当时被取保)突然对证人、也就是自己兼职的西安私企老总李某谩骂威胁,并伴随有推搡等激烈行为。
知情人士称,法院在接到证人反映后进行调查,最后认定薛谩骂威胁证人属实。当晚对薛做出变更刑事措施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个月后的2014年11月底,该案突然出现逆转。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薛英勋贪污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考虑到被告人薛英勋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作此决定。
一审判决后,公诉方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允。同时,宣判当天被释放的薛英勋本人也向渭南市中级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贪污。
薛英勋对证人李某的谩骂和攻击,让薛兼职企业的老板、当年的合作者李某很是委屈和愤怒。他认为自己是被法院要求出庭的,作证也基于实事求是,但“他不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怪我这个给他发钱的人。当天出法庭威胁谩骂我,主要是认为我不该给调查单位提供证据”。
他还是移民局局长偶尔会来单位转转
7月2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华县移民局未能见到薛英勋。华县移民局党支部书记李宏涛说,薛被停职后一直是他在主持移民局工作。李宏涛说,他来移民局也工作好多年了,但也是去年华县法院开庭后,才知道薛局长在外面长期兼职。
李宏涛说,薛英勋如今还是移民局局长,偶尔会来单位转转,“平时主要还是在忙他自己的事情(上诉后的案子)”。
华县党政系统的一名科级干部说,薛英勋长期在外兼职一事在当地影响很大。大家私下议论说,薛英勋在西安兼职长达四年,内部真的都不知道?该人士认为,领导干部长期在外兼职,等同于这个单位处于“失控”状态。他认为该事件暴露了上级部门对干部监管有重大漏洞。“兼职四年,法院认定贪污,但如今局长还没免,仅仅只是停止工作,这也太奇怪了!”
华县检察院侯姓副检察长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是渭南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办的案子,后来移交给华县检察院起诉。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之所以提出抗诉,主要是因为认为法院的判决太轻。侯姓副检察长还说,检察院就一审判决结果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薛英勋也提出上诉。渭南中院遂将此案发回华县人民法院要求重审。
“重审9月初开庭了,没有当庭宣判,我们都在等结果。”
再次被举报拥有多处房产
对于薛英勋被举报房产车辆和个人收入严重不符一事,侯姓副检察长表示,自己还不掌握这方面的情况。
按照举报人赵某的说法,薛英勋目前除自己居住的房子外,在西安曲江和华县县城还有房产两套,面积分别为144平方米和161平方米。“曲江的房子登记在她女儿名下,买房时她女儿还在读大学,不可能有这个经济能力”。举报人赵某认为,这三套房产加上两辆私家车,他认为这些资产和一个科级干部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
华县纪委张姓副书记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尚不掌握赵某举报薛英勋巨额财产之事,他认为类似举报应该检察院受理。
据张副书记介绍,薛英勋2013年底被渭南市纪委立案后,在华县纪委的建议下,华县人民政府对薛做出了停职的处理,“如今移民局工作由他们的支部书记主持。一旦将来法院判处他实刑,绝对是要‘双开’的”。
张副书记承认,2013年之前纪委并不掌握薛英勋在外兼职一事,但他同时表示领导干部在外兼职绝对属于严重违纪。“至于怎样处理他,这还得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
9月22日,华商报记者想就被举报房产车辆等事宜与薛英勋核实,但多次拨打他的手机均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未得到回复。华县移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由于薛已经被停职,他们也不方便帮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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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另外,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华商报记者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