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印发实施
本报讯 日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在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这是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自1991年出台后的第7次修订。
现本报全文刊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2月28日政协江西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2日政协江西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1998年5月28日政协江西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1年1月12日政协江西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2日政协江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30日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19日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主席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做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等工作;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评选,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省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稿,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需以省政协或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按照规范的格式提交;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
第四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列于首位,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三)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提案须加盖公章;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提案须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四)对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涉及个人或团体土地、房产等纠纷的;
(十一)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所提建议不具有操作性的;
(十三)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的;
(十四)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五)超出本级权限的;
(十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七)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撤案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省政协提案管理系统送交有关承办单位。对办理方式和承办单位有分歧的,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处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军区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由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可采用领导批示、视察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
第八章 评选与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 每届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省政协联合给予表彰;每年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由省政协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机制健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程序规范,答复及时;
(二)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
(五)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
(六)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中从事提案工作表现优秀的同志;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相关要求;
(三)对待提案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四)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由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提案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