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成果如何做好“跟踪问效”

16.06.2015  13:20

  ●邹林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提出了对政治协商成果要实行“跟踪问效”促“落地”,即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真正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这一意见的出台,表明中央在注重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协商成果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效果。如何做好“跟踪问效”,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对政治协商成果实行“跟踪问效”,是党赋予政协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权利。这种监督的实质属于民主监督和政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国人民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这些规定表明,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最大权利就是提出批评和建议。所以,在对政治协商成果实行“跟踪问效”时,一定要坚持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重在了解党政有关部门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坚持在形成共识的前提下施行的原则。政治协商的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也是一个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政治协商的结果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参与协商的各方意见完全一致,双方或多方能够形成共识,达到预期的协商效果。对这种情况,可以及时把协商成果进行整合后报送党委、政府作为决策的参考。二是参与协商的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细节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需要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进行协商。对这种情况,可以先把已经形成共识的协商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参考,再择时对未形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三是参与协商的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形成共识。在这种情形下,应该遵循民主协商的基本精神,对那些不是非常紧迫的问题,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慎重决策,暂时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协商;对那些急需进行决策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可以考虑将政协的政治协商会与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早日形成共识。因此,在对政治协商成果实行“跟踪问效”时,只有对那些已经形成共识的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施行,才能保证政治协商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坚持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政协履职第一要务的原则。重点对那些涉及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业、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节能减排等重要工作且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协商成果施行“跟踪问效”,确保政治协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樟树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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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