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整改”不能代替“一把手”整改
●张玉胜
从理论上讲,“集体领导”语境下的班子成员,应当具有同等份额的话语权重和责任担当。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处于领导团队中的“核心”和“塔尖”位置,负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特殊职能,故常常被人们习惯性称之为“一把手”,久而久之便异化成一种“家天下”的扭曲认知:“一把手”就是单位的形象代言人和意愿发言人,可以取代单位党组织甚至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反映到“巡视整改”上就可能产生以单位整改取代“一把手”整改的怪象。
近日,新华社党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会议,特意提出“不能用单位的整改措施代替个人的整改”的要求,无疑是区分和厘清了单位整体与“一把手”个体的明确边界,既有利于确保巡视整改的责任落实和富有成效,又能够助推“集体领导”概念回归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本来涵义。
不可否认,单位“一把手”的确具有一言九鼎和拍板定案的话语权与决策权,但其毕竟只是集体领导中的“关键少数”,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或取代党组织。刻意漠视或过度放大“关键少数”的作用,都难免有失偏颇和有违公正。事实上,作为代表整体和反映全貌的单位整改,其范围触角应当涵盖班子成员的共有倾向和整体短板,侧重点或当集中于学习氛围、用人导向、政策落实、制度践行、主体责任等“集合”性内容。鉴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有机融合的客观现实,单位整改与“一把手”整改或不无重合、相近之处,但绝对不能是单位整改措施的复制和翻版。
身为领导班子中的“班长”,“一把手”的整改措施应当集中围绕对其履行“抓班子、带队伍、做决策、当表率”等重要职能和发挥“关键”性作用,认真对照党规党纪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务实反思短板、制定整改措施。即便是有涉及到全局性的情况,也要从主要负责人的角度深挖在信仰、思想、作风、监管、示范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并据此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在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当下,习近平总书记特意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这篇著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对正确解读“集体领导”与主要负责同志关系、规避以单位整改取代“一把手”整改、确保践行巡视制度的务实高效,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