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城县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函
抚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南城县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抚府文〔2013〕22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批准的南城县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由建昌镇花楼下村调整至建昌镇花楼下村、义仓上村和天井源乡蔡王殿村(调整后具体位置以呈报的界址点坐标为准)。调整前总面积10.0000公顷,其中:农用地10.0000公顷(耕地9.5110公顷);实际调出面积9.4800公顷,其中:农用地9.4800公顷(耕地8.9910公顷);实际调入面积9.4800公顷,其中:农用地9.4705公顷(耕地8.0813公顷)、未利用地0.0095公顷;调整后总面积10.0000公顷,其中:农用地9.4705公顷(耕地8.0813公顷)、未利用地0.5295公顷。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进行建设。
二、该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后,原《关于南城县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118号)予以作废。
三、南城县要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南城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征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南城县要依法依规供应土地,南城县国土资源局在供地后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