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两男子买房借用妻弟名义埋祸端 20余年后闹上法庭

05.11.2014  01:51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4日南昌讯(杨丽娟 廖涛 记者 陶望平)南昌两男子借用妻弟的名义共同购买了一间店面,20余年后因房屋归属问题闹上法庭。2014年9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登记在魏某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的房屋归原告范某、袁某共有;被告魏某某(魏某之子)协助原告范某、袁某将登记在魏某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至原告名下。

  原告范某、袁某的配偶与魏某系兄弟姊妹关系,被告魏某某系魏某之子。

   两人借用妻弟名义共同买房

  1991年12月19日,魏某以4.95万元价格向一商品房开发公司购买了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的店面一间,该房屋交付后即由原告范某、袁某占有使用。1992年11月22日,原告范某、袁某以产权人身份及魏某以公证人身份在《房屋产权契约》上签名,该契约内容为:“范某、袁某两人于1992年在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市场共同购买店面一间,面积约40m2,购房资金费用由两人共同承担,产权由两人共同占有,每人各半,经两人同意房产证填写魏某的姓名,并且魏某自愿做房屋产权的公证人。”契约成立后,该房屋仍一直由原告范某、袁某占有使用至今,期间因手续问题,一直未办理房产证。

   妻弟病故 房屋归属引争议

  2012年2月18日,魏某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现南昌市榕门路的店面系我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购买的,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好房屋产权证,我重病在身,恐有不虞,特此遗嘱,该店面购买合同的全部权利以及房屋产权由我儿子魏某某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2年4月16日,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商品房开发公司协助办理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案在法院审理时,魏某向法院陈述购买该房屋的款项系其两位姐姐(即原告范某、袁某的配偶)出资,使用了本人的名字。此后,该案经法院调解,确定商品房开发公司协助魏某办理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魏某名下。2012年12月6日,魏某取得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魏某名下。

  2013年12月27日,魏某因病死亡。魏某死亡后,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2014年2月18日,原告范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妻弟儿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在庭审中,被告魏某某自认除其现居住的西湖区石头街住房和本案诉争房屋登记魏某名下外,魏某名下无其他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992年11月22日,原告范某、袁某签订《房屋产权契约》时,原告范某、袁某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榕门路市场的店面一间,并同意使用魏某的名字进行房产登记,对该约定内容,魏某以公证人身份在该契约上签名表示认可。所以,按照该契约的约定,原告范某、袁某出资购买了榕门路市场的店面,故原告范某、袁某系榕门路市场店面的购买人,魏某系借名人,原告范某、袁某与魏某之间属借名购房关系。另外,魏某在2012年4月16日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办理榕门路店面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案时,魏某生前向法院陈述该店面系其两位姐姐(即原告范某、袁某的配偶)出资购买,使用了本人的名字,按照魏某生前的陈述,也可以证明坐落于榕门路的店面系原告范某、袁某出资购买。

  综上,登记在魏某名下的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145号(第1层)房屋,系原告范某、袁某出资以魏某的名义于1991年12月19日向商品房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魏某只是借名人,原告范某、袁某系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的房屋归其共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魏某对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的房屋实际上不享有所有权,其生前即负有返还房屋并协助原告范某、袁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被告魏某某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后,依照继承法关于概括继承制度的规定,被告魏某某仍有义务协助原告范某、袁某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