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严防执纪审查“灯下黑”

19.04.2017  06:50
  为进一步贯彻“打铁还需自身硬”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内在要求,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受监督”的理念,南昌市纪委出台《南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员监督办法(试行)》,采取四项措施促使执纪审查“依规、秉公、廉洁、安全、保密”,严防执纪审查“灯下黑”。

  一是联动监督。对执纪审查人员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层级监督、干部监督部门职能监督、被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外部监督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实行层级负责制。同时把被审查对象所在党组织纳入监督主体实行外部监督,即对被采取审查措施的审查对象作出立案和处分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查对象的有关信息告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再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在立案后向其所在党委(党组)送达《执纪审查监督告知书》,并在作出处分后送达《执纪审查监督意见表》,征求监督意见,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问询留痕。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问询案情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要求填写《问询案情报告备案登记表》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问询案情报告备案登记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备案情况提出分办意见转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置。

  三是签订承诺。审查组成立时所有成员签订《执纪审查人员承诺书》,承诺做到严守党纪国法,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秉公、廉洁、安全”执纪审查,严格保守秘密。

  四是案情回避。执纪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人需要回避的情形,须及时填写《案情回避申请书》,主动申请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被审查人或检举人的近亲属;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执纪审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为确保监督实效,《监督办法》明确对违反“依规、秉公、廉洁、安全”执纪审查要求和违反保密规定的执纪审查人员,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的,按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给予相应处理;对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适合从事执纪审查工作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在对上述执纪审查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时,对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责任。(南昌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