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在即 南昌交管局发布历年春运交通事故典型案和隐患排查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2月2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2015年春运将于2月4日拉开帷幕。为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2月2日,南昌市交管局通报历年春运期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和隐患路段排查整治情况。
图为安义县“2014.2.4”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
新建县2014.2.14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02月14日06时30分许,熊某驾驶赣A6F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建县320国道822.45KM一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确保安全减速行驶,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当,车头部位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符思练,致符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赣A6F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此次事故原因为熊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成因。
南昌县“2013.2.18”重大交通事故
2013年2月18日6时10分左右,当事人张某驾驶赣AA3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05国道南昌县境内瓜山路口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姚某撞倒,后又被同方向当事人胡某驾驶的赣AU6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辗压,造成行人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根据该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结果认为:当事人张某驾车速度过快,遇行人横过公路时避让不及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当事人胡某驾车通过事故路段时驾车速度较快,且思想麻痹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通行安全。认定当事人张某、胡某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姚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图为南昌县“2013.2.18”重大交通事故
南昌县“2013.2.18”重大交通事故
2013年2月18日11时许,马某驾驶赣AC1XXX号大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在316国道577km+700m处时,遇前面同向右侧吴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豪爵摩托车临近时突然左拐弯行驶,马某驾车向左避让时与该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吴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此次事故原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证据有现场勘查图、笔录、照片、检验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等。事故形成原因是:当事人马某驾驶车辆未注意安全,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吴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左拐弯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马某、吴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安义县“2014.2.4”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2月4日,潘某驾驶临时号牌鄂A56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安义县石鼻镇向坊村返回石鼻镇潘家村的家中,10时许,由北向南途经061县道19公里+550米处时,超越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车辆时,临时号牌鄂A56XXX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角与在道路上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倒地受伤,临时号牌鄂A56XXX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根据该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结果认为:潘某驾驶失效临时号牌(鄂A56XXX)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行驶时,未察明道路交通状况,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过错程度严重,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南昌地区事故黑点、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
一、湾里052县道10KM+300M处
二、湾里泮溪村道
三、湾里梅岭宾馆路段
四、湾里大队九槽村
五、湾里太平心街路段
六、新建县041县道8.9KM路口
七、新建县流湖乡至松湖镇公路巷口桥
未完全整改完毕:
一、进贤县211省道14KM+860M
二、东湖富大有路洪都大桥上桥掉头处
三、红谷滩祥云大道与九龙大道交叉口
交警提醒
针对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无不警醒着我们每一位驾驶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这根弦,特别是在雨天、夜间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更应当减速慢行,文明礼让,安全行车。
在此,南昌市交管局提醒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1、驾车行驶中,思想应高度集中,确保安全车速。2、遇行人过马路时,应采取有效的紧急避让措施。3、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打开警示灯,并在来车方向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提前打开转向灯,并通过左右后视镜察看后方情况,在确保安全后方可实施转弯。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驾车人法律、法规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强源头管理,结合“五进 ”工作,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遏制此类交通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