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身损害赔偿首次城乡统一

19.08.2020  11:01

  本报南昌讯 (记者陈 实习生张浩涛) 8月14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系4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南昌首例按照统一标准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原告获赔52.7万元。

  5月10日21时4分,邓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邓某死亡及两车受损。据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次事故双方过错作用相当,但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6月29日,邓某父亲到南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4万余元。

  本案承办法官朱国亮介绍,邓某为南昌县武阳镇村民,如果在以前,原告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不到3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