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向违法“后八轮”开刀 说情、打招呼一律上报

16.06.2015  10:48

人民网南昌6月15日电(时雨)闯红灯、超速行驶、无牌无证……说起“后八轮”的种种“罪行”,很多人谈之色变,在路上遇到更是避而远之!15日,本网从南昌市交管局获悉,从即日起至6月30日,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

据悉,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的重点是“后八轮”等工程运输车无牌无证、非法改装、闯禁行路、闯红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污损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期间,南昌市各交警大队安排一个5人整治组,选取责任心强的民警,到其他交警大队辖区开展交叉整治。

据悉,针对“后八轮”等工程运输车的“作息”特点,交管部门在多个时间段进行重点管理:周一至周五的 14:00-17:30和20:00-24:00时间段;周六、周日的8:00-12:00;14:00-17:30时间段。

据介绍,交管部门对查扣的“后八轮”严格查扣车辆发放程序,对暂扣的工程运输车有合法手续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不消除违法不予放行、不恢复原状不放行、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坚决不予发放。行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说情、打招呼,遇有说情、打招呼的一律登记上报。

“后八轮”肇事典型案例

南昌富大有路“4.23”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4月23日8时03分许,熊某驾驶赣F9XXX9重型自卸货车在富大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水上消防对面段时,碰挂同向应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造成应某倒地被赣F9XXX9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挤压后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熊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人告知发生交通事故,于4月23日8时18分许驾车返回到现场。

熊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发现路面情况,没有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无证据证明应某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

紫阳大道与天祥大道交叉口“8.28”道路交通事故(逆行)

2014年8月28日8时14分左右,吴某驾驶赣EXXX97的欧曼大货车(空车),从昌东大道出发回余干,行驶至天祥大道紫阳大道口时,左拐至紫阳大道北侧由西往东逆向行驶,与由东往西在机动车道路边行驶的张某所骑行的自行车会车,因吴某预留给张某的通行位置太窄,导致张某往非机动车道避让时往左侧翻,张某人体与货车左侧备用胎碰撞后跌落,后被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张某死亡的事故。吴某驾驶货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向塘星城大道“2.15”道路交通事故(超载)

2014年2月15日12时04分左右,樊某驾驶鄂FXX285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1930kg,实载45.36~48.72T沙子),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星城大道与丽湖大道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往南方向涂某无证驾驶的赣AXX549(套牌)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鄂FXX285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翻压在赣AXX549(套牌)小车上,造成涂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樊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经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涂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桃花南路昌南大道路口“4.16”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4月16日18时01分左右,司机屈某驾驶赣CHXXX9黄色“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桃花南路由北向西右拐弯进入昌南大道过程中,因其驾驶机动车辆在路口右拐弯的过程中未保证安全、没有注意路口车辆通行情况,致使与在桃花南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吴某骑行的南昌C2XXX6红色“江峰”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并且碾压吴某人体腿部,导致吴某人体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认定,屈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