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在担任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上交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