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日前,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即日起至11月12日,市人大面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市民朋友可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联系电话:8388506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销售、生产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南昌制定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回收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在条例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向社会公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前将拟生产的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书面告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已经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调整产品目录。禁止生产、销售与省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的省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禁止任何人拼装、改装电动车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管理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证明;车辆出厂的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对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号牌和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上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驾驶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在指定部位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道路通行
年满16周岁可上路行驶 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牵引动物;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同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记者 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