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超百米居民楼拟明确设立避难层

01.09.2014  13:02

  核心提示

  近日,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9月12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33003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消防通道出入口不得设固定隔离桩

  《条例》提出,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距离消防队(站)5公里保护半径之外的超过10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超过5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容纳2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执勤的社会消防队执勤站点。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设施。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楼高超百米的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

  据了解,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往往会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

  对此,《条例》提出,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南昌市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拟最高罚5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消防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拟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拟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铁车站内商铺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南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公安或者专职消防站。

  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未经许可,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在隧道内通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明确消防责任

  《条例》提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产权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实习生刘倩凤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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