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江西南昌购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
新华网江西频道2月28日电 为确保购房者预交购房款的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自3月1日起,南昌将正式施行《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届时,南昌市民买新房交给开发商的预售款将被存入由政府、银行等部门监管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市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开发商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据了解,从3月1日起,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得在政府房管部门监管下,选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之后,购房人选房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以及时限,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这个第三方监管账户。开发商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后,才可以申请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全部取出。
购房款监管
据悉,南昌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经批准预售的南昌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都要纳入监管,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额度限制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30%,其余的为非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
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其中,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信用档案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其中行为之一,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监管制度,改变以往房企自行支配购房款模式,可有效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真正用于本工程建设、避免房企将资金挪作他用,大大降低市民购买到烂尾楼的风险。
附件:《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和银行共同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完成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达到预售资金网络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安全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后止。
第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