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 每只罚5000元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重点区个人养危险犬,每只将被罚5000元。同时,所养犬只要植入电子芯片,且不能到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遛狗。据了解,在6月28日南昌市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南昌市副市长宋铀表示,南昌市于2004年出台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暴露出一些理念、机制及操作等方面问题,不能适应现阶段养犬管理需要。为此,启动了养犬管理立法工作。
犬只肩高超71厘米不得在重点区饲养
据了解,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攻击性强,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
目前,该市农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对危险犬只的标准和具体品种名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论证,按程序确认了36个品种的大型犬和烈性犬,以及体高(肩高)超过71厘米以上的成年犬只和其他烈性犬只为危险犬品种。
南昌市相关负责人介绍,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类,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材料。
据了解,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应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定期携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犬只伤人问题,《条例》明确,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南昌市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按规定领养犬只。《条例》提出,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无主犬处理。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