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首例行政首长坐到被告席

25.04.2014  18:55

  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分,当书记员胡文娟宣读法庭纪律后,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良广宣布开庭,敲响法槌后公……。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出庭应诉。该院高度重视“民告官”的案件审理工作,并实施微博同步,邀请了原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第一届道德模范、建国以来“双百优秀奖”、公安部一级劳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原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副政委邱娥国,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煌上煌集团董事长徐桂芬,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省、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熊迪如,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城建环保和农村委主任谢松筠,区人大代表杨智勇,西湖区纪委第一纪工委副书记张蕙,南昌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明,在区人大代表、该院院长雷虹陪同下,共计4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原告张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设立了一家酒店,由于生意不好,委托他人到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名称后的酒店还是经营不善,被债主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与酒店经营中的债务没有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被告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诉辩双方还围绕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是作形式审查还是作实质审查展开了辩论,并做了最后陈述。

  经审理法庭认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被告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酒店名称变更登记时,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查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即使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书写,但委托代理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的材料,被告对此也予以了审查,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等材料,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最终判决维持被告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决定。这是该院历史上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也是南昌市首例,体现了行政领导对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的尊重,彰显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取得了良好反响。 (吴云  张世民/文 张涛/摄)

6月29日停电公告
  6月29日6:00--10:00110kV广南中国南昌
6月27日停电公告
  5:00--12:00110kV青山湖变洪都中中国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