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

01.03.2014  13:37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就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规定,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受水区应当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条例指出,受水区应当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