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赊帐购卡后转售他人 商场冻结购物卡引发争议

18.07.2014  16:59

  核心提示

  作为九江数一数二的商业超市,联盛广场卷入了一场备受关注的“纠纷”中。今年5月,柳某购买100万元联盛购物卡后未结清所欠的25万元余款,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盛)选择了报案并立即冻结柳某所购买的联盛购物卡。这让转手购买了近38万元购物卡的4位持卡人遭遇当头棒击,认为联盛此举“是转嫁风险”,联盛无权冻结购物卡。

  记者采访中发现,如柳某一般转买转卖购物卡的现象在当地十分普遍,可政府监管部门、商家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却遭遇无法管理的尴尬。那么,像柳某这类买卡出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监管?商家是否有权冻结出售后的购物卡?

  购物卡被冻结

  持卡人卷入纠纷

  “您的卡已被冻结,目前不能使用。”5月27日傍晚,九江市民郭女士到离家不远的联盛广场购物,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惊着了她。

  经详细了解后郭女士得知,自己此前购买的近24万元联盛购物卡均被冻结。

  不止郭女士如此,市民聂先生也有相同遭遇。

  5月20日,聂先生一次性购买了6万元面值不等的联盛购物卡,几乎与郭女士同一时间,他未用掉的部分联盛购物卡也被冻结。

  截至7月7日,包括郭女士、聂先生在内的4人反映,他们所购买的近38万元联盛购物卡均被冻结。

  事情蹊跷的是,这几人的联盛购物卡均是从一名柳姓女子处以8.6~8.8不等的折扣购得。

  据新法制报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悉,柳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而这缘于联盛在今年5月举报柳某在购买联盛购物卡时涉嫌诈骗。

  联盛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陈刚解释说,5月份,柳某经联盛内部员工介绍,一次性以9.6折的购价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联盛购物卡,其中75万元当时已付清,另25万元打了欠条。“鉴于柳某是该员工的熟人,该员工认为其信誉有保证,所以为其打欠条的行为做了担保。

  陈刚强调,整个操作流程该员工是按照《联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办理,并没有违反企业内部规定。

  “可让这名员工没想到的是,一个星期后,向柳某催了几次欠款都没结果,而他又从侧面了解到,柳某在多家公司都有这样的行为,于是便向公司如实报告了。”陈刚回忆说,当时联盛立即向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参照企业内部规定冻结了柳某此次购买的所有联盛购物卡。

  正是此举,让郭女士等4位持卡人作为第三方卷入了这一场经济“纠纷”。

  商家发公告

  称“推理是赃款

  事发后,一些持卡人认为联盛作为企业,无权冻结他们的购物卡,因为他们的购物卡是花钱买来的,属自己的合法财产;至于柳某有没有付清购卡款,是联盛和柳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持卡人无关。联盛冻结购物卡,等于是“绑架”了持卡人,以此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

  7月14日,联盛发布“澄清公告”称:“柳某的行为既被公安机关立案为经济犯罪,推理所涉及的财务亦应定性为赃款。我司现在锁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获赃款,而非客户的购物卡。

  联盛在“澄清公告”中认为,柳某从联盛骗取购物卡后,为获取现金,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预付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规定。

  陈刚告诉记者,他怀疑这些持卡人是“黄牛党”,普通百姓购物哪里需要这么大额的购物卡?

  陈刚补充说,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不得冻结预付卡,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联盛可以冻结柳某买的预付卡。

  至于柳某是否真的存在高买(9.6折)低卖(8.6~8.8折),以及背后是否具有什么玄机,记者目前无法求证。

  “希望出台预付卡管理实施细则

  7月15日,就此事,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管办)执法大队,大队长吴习志说:“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我认为联盛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但是我们又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勒令联盛停止这种行为。

  商管办市场秩序科副科长李友文告诉记者,由商务部发布,于2012年11月1日生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他们在处理此类情况的依据,“但《办法》中相关条文模糊不清,可操作空间很大”。

  李友文说,《办法》中对资金存管制度设置了门槛,“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需要实行,并在银行设立专门的风险账户,用于应急处理预付卡事宜”。但是,现在许多美容美发店、桑拿洗浴店等都发行了单用途预付卡,一旦商家突然遭遇重大变故,持卡人可以向有资金存管制度的大企业索回卡内剩余金额,而遇到了没有资金存管制度的小企业,卡民的损失则难追回。

  李友文认为,《办法》要求一次性购买预付卡超1万元才要记录身份信息,这也是个漏洞。以联盛为例,市民可以采取在联盛各个分店分别购买不超过1万元的预付卡来规避预付卡的记名。“类似这类不记名预付卡,易滋生公款消费、洗钱套现等违规违法现象,如果省商务厅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就好了。

  礼品店卖购物卡现象在当地较普遍

  新法制报记者事后从当地公安部门了解到,柳某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至于如何解决与持卡人之间的争执,陈刚则表示,要等公安机关破案后才会拿出处理方案,目前仍要冻结相关购物卡。

  而持卡人所遭遇的风险,其实随时可能发生在别的人身上。

  顾客孙某告诉记者,她每次到联盛购买商品,都会先选择在附近的礼品回收店以9.4折左右买购物卡,“既享受了折扣优惠,又可以在商场购物,何乐而不为?

  7月15日,记者来到几家礼品回收店暗访,发现确实存在此类现象。其中一名店主告诉记者:“买得越多,折扣就越低。”但因此前联盛冻结购物卡的行为在当地引起了不小轰动,店主们的行为有所收敛。

  孙某告诉记者,其实她十分清楚在非正常渠道买购物卡的行为存在风险,“如果买到假卡或不足额的购物卡,不仅联盛不会管,卖卡店主也不会退卡,只能自认倒霉”。

  陈刚告诉记者,这种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的购物卡并不在他们监管的范围内。

  李友文也告诉记者,商管办其实想管也管不到,“我们的监管范围只是商家的发卡行为,倒卖行为不在我们监管范围内”。

  同样,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也表示,他们只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管,像联盛购物卡这样的单用途预付卡并不在他们监管范围之内。

  □法律圆桌

  商家能否冻结已售出的购物卡?

  ●嘉宾: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新民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介”买卡出售如何定性?

  新法制报:这类转卖购物卡行为该如何定性?对购物卡的使用如何监管?

  熊进光:中介的行为扰乱了发卡方和购卡方之间的正常交易,虽然具有违法性,但这算不上行政违法,也算不上刑事违法,所以不好定性。

  就当前购物卡市场秩序的监管而言,必须从购物卡的商品流通性和金融性两方面来进行。从商品流通性来看,作为发卡人的商家,必须根据发卡章程履行结算义务,确保持卡人正常使用购物卡。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物卡的流通、使用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保障购物卡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从购物卡的金融性来看,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其发行、受理、使用、结算等各环节要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防止发卡人、使用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王新民:中介(即柳某等)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就监管而言,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市场秩序,如果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介入。所以,出台实施细则刻不容缓。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进行监管。

  商家能否冻结购物卡?

  新法制报:对于冻结购物卡,联盛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联盛是否有权冻结购物卡?

  熊进光:就发卡人联盛公司与柳某之间的纠纷而言,柳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联盛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但就联盛公司与持卡人而言,两者之间是正常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联盛公司的购物卡一旦发行,就必须根据发卡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保障购物卡的正常使用,否则,就损害了持卡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联盛公司无权冻结购物卡。

  王新民:商家是无权冻结的,如果涉犯罪可申请公安机关进行冻结。

  持卡人利益如何保障?

  新法制报:不管案子最后如何定性,持卡人的利益应如何保障?

  熊进光:因柳某涉嫌合同诈骗,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一定时间。在联盛公司冻结了购物卡的情况下,持卡人一是可以向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举报,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联盛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联盛公司按照发卡章程履行义务或退回卡内资金。

  王新民:如果持卡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极易导致其利益无法保障,造成难以挽回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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