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03.02.2015  02:21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我省实施“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发展方针中的要素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一)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完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用地布局,强化规划硬约束。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完善省重大项目调度制度,省预留年度用地计划主要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等用地。强化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项目用地计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虚假项目、包装项目骗取用地计划指标行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分别扣减该市当年度10%、8%和6%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区),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受理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小于35%的,免除上述两项挂钩。

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以及产业和供地政策。凡不符合目录要求、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安置补偿到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加强土地储备综合监管,凡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和融资业务。各市、县应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一管理。

(五)加强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土地实施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力度,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增加低效企业圈地、占地成本。对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日期、开竣工日期、价款、投资额、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六)完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推进工业园区土地高效利用,工业园区规模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在规划范围以外设立工业园区。改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租赁或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运营管理。

(七)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抓紧建立全省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市、县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督查通报制度,对土地粗放利用严重的地方,要进行挂牌督办。

(八)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三率”考核。启动尾矿(砂)的综合利用工作,形成一批尾矿利用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三、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九)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认真落实“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找矿新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加强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的协调联动,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地勘单位投资地质找矿,加大我省6个国家级整装勘查区、37个省级重点突破区和煤、铀、钨、稀土等矿种的找矿力度。强化页岩气、地热等能源矿产勘查,实施页岩气勘查专项。加快铁、铜、铅锌、锂、稀土、金、银、黑滑石、萤石等紧缺和优势矿产资源的找矿突破。

(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向大型、优势矿业企业集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标准,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十一)完善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构建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勘查,从我省整装勘查区内筛选一批勘查区块,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系统内探矿权的转让直接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探索构建矿产资源配置与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新机制,按照风险勘查优先、资本与技术相结合优先、探采一体化优先的“三优先”原则配置探矿权,发挥政府对矿业经济发展的引导协调作用,推进资本与技术对接、资源与产业结合,提高矿产资源精深加工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十二)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抓紧修订《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地勘基金在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勘查之间的衔接作用。积极推进省地勘基金与国有地勘单位以及社会资本全方位的合作,促进矿产勘查的良性循环。凡是社会资本和企业愿意投入的,基金就退出以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研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矿权恢复问题。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使用包括财政拨付的“人头费”在内的自有资金投入地质找矿,其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研究出台全省找矿重大成果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方找矿积极性,加快推动我省“三五八”找矿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十三)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除线性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外,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不占水田。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水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预审)前要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十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加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充水田。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评估体系,完善补充耕地后期培肥制度,逐步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提高补充耕地和耕地整治质量。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优先用于耕地开垦。要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确保不闲置、不撂荒。

(十五)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坚持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由近及远、优质耕地农用为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实行永久保护。严格基本农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用途。加大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投入,各类涉农资金项目安排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十六)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必须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各种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建后管护,保证建设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自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等相关工作。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十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农民宅基地,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和“一户一宅”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坚持农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新农村建设。

(十九)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出台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稳妥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等试点工作。

(二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与应急联动责任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加大对山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有效控制并逐步消除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十二)推进生态国土建设。统筹协调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推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修复。加强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测。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金管理方式和缴存标准。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水系“三区两线”矿山复绿行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六、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十三)落实共同责任机制。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完善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宏观协调,督促资源集约节约使用;住建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和国土资源资金使用的审计;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十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违法用地情况严重的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地区,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问责。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简政放权和改革创新,加大行政审批精简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闲置用地处置和矿产资源等领域的调查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制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国土资源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