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28.12.2015  21:17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从2009年起,我省试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有效提高了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了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提升住院分娩服务水平和质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结合当前实际,对原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尽快科学修订实施方案,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确保《实施意见》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督导考核,将补助对象和程序、资金管理、剖宫产率等内容纳入督导考核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剖宫产率不达标的,予以警示、限期整改;对剖宫产率连续3个月在35%以上的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剖宫产率连续3个月在45%以上的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超过的比例扣减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加强孕产妇孕期保健管理,宣传倡导自然分娩,严格控制剖宫产率,避免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努力使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下,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