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江西省医学影像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5.12.2014  12:06

  随着医疗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医学影像诊断在疾病诊断、治疗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疗机构医学影像专业也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但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一些大医院医学影像检查一号难求,部分基层医学影像设备重复投资,造成运转不足、资源浪费。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目前,独立的医学影像机构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设立条件,这对于发展专业的影响机构是不利的。为此,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在2014年的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出台医学影像诊断机构基本标准并合理布局。

  今年5月,我委启动《基本标准》的起草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组织专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江西省医学影像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基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基本标准》提出:医学影像机构是对X线、CT、US、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图像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病史、临床相关检查、临床症状、及体征,进行医学影像诊断并出具诊断意见,同时开展相关的临床医学影像检查的独立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定位的不同,可分为医学影像中心、医学影像所。

  二是细化配置标准。《基本标准》从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设施布局、设备、制度、注册资金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便于各地操作执行。

  三是合理规划布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要科学设置和布局医学影像机构,避免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设区市,医学影像所原则上设置在设区市、县两级,医学影像中心和医学影像所由省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