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业务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水办字〔2014〕6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管试点县(市)
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
为保障全省水利信息网的稳定运行,规范水利业务系统接入管理,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业务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8月25日
江西省水利业务系统
接入水利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业务系统运行管理,明确各单位相关责任,保障各水利业务系统有序、稳定、安全运行,依照《江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水利(防汛)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网是指本省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非涉密网络。
接入指业务系统为了利用和共享水利信息资源在水利信息网上进行安装部署的活动。
第三条 业务系统接入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共同承担,承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建设单位为承担业务系统建设的省水利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属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上级部门统一建设的业务系统,我省水利业务对口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监管单位为江西省防汛(水利)信息中心。
承建单位为业务系统的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或运维单位。
第二章 业务系统接入
第四条 业务系统接入需由建设单位填写《业务系统接入申请单》交监管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监管单位、承建单位商定业务系统接入事宜,向监管单位提交接入方案。
第六条 监管单位有义务做好接入的管理和配合工作。根据接入方案做好网络、机房和软件环境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 承建单位按制定的接入方案做好实施工作,编写业务系统的验收文档。
验收文档须包含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的详细设计报告、用户手册、系统安装及维护手册等。
对于为建设单位定制开发的业务系统软件,宜提交最终源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监管单位应参与业务系统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各自保存完整的验收文档。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单位有权不予接入或中止接入:
(一)建设单位未对业务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的;
(二)未明确接入方案或未按照方案执行的;
(三)未提交完整验收文档的;
(四)业务系统未通过国家或我省认可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测评的。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拥有业务系统管理权限,独立使用各自账户,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定期更换密码,防止账号口令泄露。
第十一条 监管单位负责网络、机房和软件环境等保障与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与承建单位约定业务系统的维保期。维保期内,承建单位负责业务系统的运维工作;维保期满后,建设单位本身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维保,并落实运维经费。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开展运维工作时,应先由建设单位通知监管单位做好监管和配合工作,然后在厅大楼网络环境内通过安装补丁包的方式进行,完成后要向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提交新版本的安装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省水利厅机房直接接入的各类水利业务系统。厅直单位、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业务系统的接入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防汛(水利)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业务系统接入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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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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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 水利内网 □ 互联网 □ 其他 | ||||
硬件信息 | 台 数 |
| 主机类型 | □1U □2U □4U □塔式 □其它________ | |
IP及端口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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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详细 参数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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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信息 | 操作系统 |
| 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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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软件 |
| 其他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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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利用和 共享的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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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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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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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 下 由 监 管 单 位 填 写 | |||||
架设机位 |
| 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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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人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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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