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二部新增商务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9.05.201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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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要求,减少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有效控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合理,我厅对新近出台的二部商务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并起草了《二部新增商务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791-86246354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413室,邮政编码:330046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7日。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5月19日

   二部新增商务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1.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1%的罚款;

  2.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9%的罚款;

  3.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8%的罚款;

  4.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7%的罚款;

  5.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6%的罚款;

  6.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五)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2.招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3.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4.招标人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5.招标人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细化标准:

  1.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2.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4.投标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5.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6.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

  (八)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2.招标机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3.招标机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给予警告,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4.招标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5.招标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6.招标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7.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8.招标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细化标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一)餐饮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

  1.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可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2.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可处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3.餐饮经营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可处30000元罚款。

  (二)餐饮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餐饮经营者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可处2000元罚款;

  2.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餐饮经营者在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三、有关说明

  以上二部商务法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 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