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规范环境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西省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信访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公正解决群众的环境诉求,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三条 环境信访工作属于综合性工作,需要多部门支持才能完成,环境信访工作又渗透于其它业务工作之中,许多部门业务工作也需要有信访部门的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信访处负责信访事项受理、交办、督办、信息报送和环境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参与涉及环境信访事项失职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工作,视情况参与省厅直接查处的重大信访案件和涉及其它部门的综合性信访案件的现场协调和群众工作。
第五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上市公司核查、模范城市及生态区创建、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要考察申报单位或地区的信访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应有信访处参与并提供相关建议。由于当地政府为项目周边群众搬迁、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等承诺未落实引发集体访、重复访的,在群众息访或者联席会议办理信访终结手续之前,暂停受理、审批该地区自然灾害防治、传染病防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治理工程以外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对该地区生态创建、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资金亦暂缓审批或安排。
受理化工、重金属等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环评文件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当地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厅“三定”方案职责范围内,根据案情需要参与联合接访和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省厅直接查处的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含“010-12369”环保热线联网办理系统和厅网络平台“在线投诉”栏目)的值守、案件受理及交办(查办)、督办和直接调查处理。对于网络平台涉及厅其他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的污染投诉,报信访处协调处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省厅直接查处的信访案件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和结论,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取样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协助信访处实现与省信访局、环境保护部信访办及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信访机构共享信访信息。
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负责涉及环境安全的重大舆情、环境信访投诉和群体性事件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行风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负责涉及环境信访事项失职事件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耐心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信访情况及时报告。严守信访保密规定和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来信(电)登记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拆启、阅收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加盖省环境保护厅收信章并登记编号。根据来信提出的不同事项、不同情形进行摘要登记,重点摘录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信访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听群众电话投诉并详细记录,根据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正确解答和教育宣传,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来信(电)事项受理后,信访处要及时将信(电)的主要内容输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来信(电)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送、交办。对重大、疑难信件要及时摘报厅领导批阅后交办、转送;对有详细联系方式、署名的来信,必须将来信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来信人。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电),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
网络投诉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九条 来访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帮助信访人如实将反映的情况填写在“来访登记表”上,对书写有困难的信访人,要如实记录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项。根据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出正确解答和教育宣传,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涉及省厅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职责的投诉,信访处可通知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联合接访,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来访事项受理后,信访处要及时将来访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送、交办,重要来访问题应及时摘报厅领导批阅;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书面告知上访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上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信访工作人员要细心观察来访群众的情绪,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妥善处置来访事项,如有重大上访苗头,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有关部门通报;对重大群体性上访,信访处应及时上报厅领导,根据厅领导指示组织接访并做好群众稳定工作,相关处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宣传、疏导和解释工作。对重大信访紧急事项和重要信访信息,应及时将接访和处置情况摘报厅领导批阅。
第十条 复查、复核及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复查、复核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意见建议合理。信访处应严格审查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对于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充分的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复查、复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应当赴当地进行复查、复核。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复查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责令其重新调查、复查。凡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呈报厅领导批阅。
复查、复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经过复核认定的信访事项,及时报告省联席办,并办理信访事项终结手续。
第十一条 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厅领导每月定期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厅信访接待室接访制度。重大集体访或突发环境信访事件,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处置,接待群众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每季度第一个月为领导干部带案下访月,由厅领导对重要信访案件信访人约访。厅领导接访实行“谁接访、谁负责、谁包案”,由信访处负责公示领导接访时间、整理领导接访案件并及时转(交)办。
厅领导到省电台政风行风热线、省报社等媒体的接听、接访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协调,信访处参与并负责整理、交办投诉案件,重要案件由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厅领导阅办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厅领导每月及时或集中阅办群众来信制度,对领导直接收到或上级批示转办的群众来信,坚持“自办为主、督办为主、包案为主”。办公室、信访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承办群众给领导的来信,并在收到群众来信5个工作日内上报受信领导或上报信件涉事问题分管领导。对重要来信,坚持厅领导亲自调查核实,亲自研究方案,亲自协调推动,亲自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环境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及牵涉面广或政策性强、可能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信访问题,列入厅领导包案范围。领导包案坚持“四定”、“五包”,即:定包案领导、定工作任务、定具体责任单位和承办人、定办结时限;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包信访稳定。结案标准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结案报告须经包案领导签字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环境信访督查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信访维稳重点工作,由信访处每月落实一次督查督办。对上级转(交)办件、厅领导批示件及其它重要信访案件,由信访处及时督查督办。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由厅派出联合督查组到实地调查处理,信访处跟踪督办。
对重复访、集体访比较多又未办理信访终结手续的地区,信访处要及时向厅领导汇报,适时约谈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和政府分管领导,分析原因、症结,研究化解措施。
第十五条 环境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厅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形势分析研判会,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前期环境信访维稳形势,分析研判近期信访维稳情况,特别是带倾向性、普遍性的热点、难点和突出信访问题,讨论研究防范工作和落实措施,布置阶段性环境信访维稳工作,信访处负责跟踪落实会议要求。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污染源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访处督促指导市、县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污染矛盾纠纷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切实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对群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调解的污染损害民事纠纷,信访处要指导督促属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调解。因涉及多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调解有困难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报请当地政府综合协调处理。对可能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调处,由信访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做到思想疏导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法律宣传到位,教育说服到位。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厅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信访处应客观、准确、定期进行信访情况统计、分析,每季度、半年、年度向厅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有关信访事项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按规定向上级呈报。
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量同期对比分析情况;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类别及突出问题;转送、督办情况及各市、县级环境保护局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文书资料归档制度。信访处应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立卷规定,逐年整理归档。
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应包括:来访的登记表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厅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厅本级受理的电话投诉记录;下级信访件处理的报结材料及厅本级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的存储介质;涉及信访案件的其它材料。
根据信访案件来源不同,分来访案件档案和领导批示信件档案两大类。归档时要区分信访件属地,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按设区市分别归档。
信访案件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档案整理、归档标准。外单位借阅信访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期归还。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属污染投诉和检举揭发类的,一般交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对屡办不结的重信重访件,领导批示由省厅直接查处的信访件,跨区域、跨流域、跨行业的环境污染信访件,已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的案件,由省厅直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办理”的原则。各业务处室直接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及时转送信访处。属意见建议和咨询类的,一般由信访处按照厅“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划分,转送厅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或直属单位的环境信访事项,由信访处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对于非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处转送有关单位办理。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将办理情况抄送信访处。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信访事项立案专办原则。对于省委、省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的环境信访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信访处须报请主管领导批示,立案专办。
属厅本级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按办文程序办理;属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的,信访处以专函形式批转,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信访处组织有关属地环境保护局和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实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裹挟着利益诉求的环境信访事项,信访处要认真梳理筛查,把好受理、转(交)办关。
属环境保护部门职能范围的,及时受理和转(交)办,并指导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主要涉及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但属地市、县环境保护局经过调查、事实和结论清楚的信访件,或涉及职能交叉且主要不是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信访件,及时转送属地设区市信访局,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环境执法部门要以信访事项为线索,快速查处企业排污损害群众健康、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后,应当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企业逾期不整改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曝光恶意违法排污和典型违法案件。发现环境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承办环境信访事项的单位,应当在《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到期未办结的,由信访处负责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办案部门已有正式处理意见,环境信访人在《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作为结案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信访维稳工作纳入厅机关、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一年一考、量化评分,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厅信访维稳工作接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及时、妥善处理到位的,厅给予表扬并作为评先依据;不及时调查处理信访问题,或者不监督企业履行处理决定,污染扰民问题久拖不决,污染损害不断扩大,导致群众长期信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或者处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虚报处理结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接访群众时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造成信访人因被泄密受到伤害的,由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厅此前制定下发的环境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及工作程序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