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5.02.2020  19:42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第3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0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专家的管理,提升自然资源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我省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厅从事项目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的有关专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为我厅各类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提供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家按业务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厅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商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适时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类别及业务范围》,并负责建立和管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

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的专家征集和管理工作。

厅信息中心负责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第五条     专家主要从省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中选取,也可以选取部分省外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热爱自然资源事业,身体健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二)熟悉相关业务范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或经济财务管理的理论知识。

(三)原则上应具有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但野外现场监审、踏勘专家可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未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但取得自然资源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测绘师、注册规划师、法律职业资格等。

(四)一般要求专家年龄在7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身体状况较好的可适当放宽),能胜任有关工作,并有足够时间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推荐选取程序:

(一)由牵头处室或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专家的通知公告。

(二)由专家所在单位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推荐材料包括:专家申报表(需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职称资格、资质等有关证件。

(三)由牵头处室或直属单位对推荐的专家人选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四)经公告后的专家信息交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备案并纳入厅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牵头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相应专家日常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专家信息进行确认更新,更新程序按照第七条规定。负责对入库专家的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建立信用记录。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厅直属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厅直属机关纪委依据《关于加强省自然资源厅机关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对照厅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纪检监督员职责,安排纪检监督员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做好抽取专家过程的记录备案,同时对专家开展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情况做好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科技地信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     每次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的专家人数应为3-9人单数,简单项目(如仅开展地质简测及少量不系统的槽探工作的矿产资源预查项目等)的专家人数可为1人。

需要从自然资源部专家库抽取专家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要坚持回避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及管理单位的人员;

(二)参与或被聘为项目技术指导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的。

第十三条     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然在原单位不变。

第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一)责任心不强,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过程中不宜公开内部信息的;

(三)收受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工作对象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年度内连续三次不能正常参加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工作的;

(五)受聘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情况对有关责任处室、直属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行业各社团组织按章程规定开展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类别及业务范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类别及业务范围

类别

业务范围

专业组

责任处室(单位)

土地

土地调查评审验收

土地管理(用地预审与选址)

用途管制处牵头, 耕保处、调查处、利用处、修复处、征地处配合

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评审验收

调查处

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评审

1.基准地价评估

2.节地评价

利用处

生态修复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生态环保

3.水土保持

4.园林绿化

5.土地整治

6.农田水利

生态修复处牵头, 耕保处配合

土地整治项目评审验收

耕地质量

耕保处牵头, 生态修复处 、用途管制处配合

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政策研究评审验收

法律政策研究

征地处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

2.不动产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

登记局

矿产

地质勘查与地灾防治

1.资深专家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稀有稀土矿产

5.放射性矿产

6.煤炭矿产

7.地质调查

8.水工环地质

9.物化探

10.实验测试

11.地质工程(钻探、坑探)

12.岩土工程

13.土木工程与结构设计

地勘处牵头, 生态修复处、矿权处、矿保处配合

矿业权管理

1.地质矿产

2.采矿

3.选矿

4.技术经济

矿权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2.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3.矿产资源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矿保处牵头, 档案馆配合

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1.总体规划

2.专项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

4.城市设计和风貌

5.村庄规划

空间规划局牵头, 用途管制处配合

测绘

测绘地理信息

1.大地测量

2.摄影测量与遥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4.工程测量

5.不动产测绘

6.地图制图

测绘处牵头, 调查处、行管处、科技地信处、档案馆配合

省级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基础测绘规划评审

财务

财务与造价

1.造价类

2.土地类财务

3.矿产资源类财务

4.经责审计类财务

财务处牵头, 调查处、利用处、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权处配合

信息化

自然资源信息化

1.软件开发与应用

2.硬件管理

3.数据管理与应用

4.综合业务

办公室牵头, 信息中心、调查处、空间规划局、档案馆配合

档案信息管理

1.档案专业

2.库房建设

办公室牵头, 档案馆配合

科技

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

科技地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