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征土地使用税荒山恢复征税

15.02.2014  09: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颁布之初,为减轻部分老国有企业因占地较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带来的税收负担,1989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政策,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土部门将企业范围内利用的荒山、林地和湖泊占地一律认定为建设用地,且不再为建设用地出具未开发利用的相关证明,这给上述政策的落实带来了不便。此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该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囤积荒山、林地并长期闲置,待地价上涨后转让,坐享高额土地增值收益;还有部分企业利用土地认定上的困难,将高尔夫球场等经营用地作为未利用土地,套取税收优惠,规避国家税收。

 

      据介绍,从2016年起对已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恢复征税,其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当前,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二是有利于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取消该项优惠政策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另外,考虑到一次性取消优惠可能会使部分占地过多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为给企业调整用地行为、加快土地流转或开发利用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此次两部门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分两步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