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 

21.01.2016  19:41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城乡规划的实施保障工作,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对房地产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公建配套面积、不同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退线及间距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还应按市场评估价的倍数补交地价。二是“公建配套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或土地合同要求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经听证有异议的必须整改到位;因公建配套面积不足并导致经营性面积增加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是“不同性质建筑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是“建筑退线及间距”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但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的,可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五是“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在实测认定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或10%的罚款。六是“建筑高度”超出航空限高或军事限高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并处该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或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同时,《细则》还要求应将建设单位及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严格监管。

  厦门市通过推行规划审批做“减法”、批后监管做“加法”,按“宽进、严管、重罚”的改革思路,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彻底扼杀开发商“偷面积”的冲动,真正做到“让诚实守信的开发商不吃亏,让不守信的开发商无利可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1.15 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