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问题及其对策
执行案件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主要执行对象,而许多案件之所以难以执行,究其原因是相当多的当事人在执行期间甚至审理期间或审理之前就开始恶意地转移财产,使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执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对部分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通过虚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配偶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在被起诉前或审理中,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经常通过虚假离婚的形式,约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法院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据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与配偶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实际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二是通过虚假赠予、买卖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在被起诉前恶意将财产赠予给直系亲属,或者与自己的亲属或朋友达成默契而将财产低价卖给他们,也有的债务人为隐藏财产,在购买房产、车辆时故意将房产、车辆登记在父母、子女或兄弟名下,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三是通过合法交易的形式转移财产。有的债务人担心房产、车辆被法院查封拍卖,在法院查封前将房产、车辆予以变卖。在执行中法院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但通过查询其房产车辆交易记录,得知之前其将个人名下财产通过合法买卖交易给了他人,其财产交易款项难以查询其下落,使案件难以执行。四是公司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方式转移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但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很多被执行人公司都成为了一个空壳公司,没房产、没车辆、没资金,究其原因是很多公司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有的公司在成立时就通过虚假评估、审计进行虚假出资,或是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将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通过各种虚假交易方式转移到自己或者自己开办的其他公司名下。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加大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确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对债权人的风险提示。在立案、审理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二是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为降低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对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办理财产保全,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三是法院应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离婚、赠予或买卖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应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其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或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充分运用包括刑事制裁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使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恶劣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障乐社会的和谐稳定。
(吴云 郭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