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妻子暧昧聊天记录 逼“第三者”写欠条

04.01.2014  00:32

原题:九江:发现妻子暧昧聊天记录  他逼“第三者”写下30万元欠条
    得知妻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一男子将“第三者”打伤并敲诈三十万元。2013年12月30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今年36岁,与妻子刘某离过一次婚,后又复婚。2012年10月30日下午3时,李某在自己开的副食品店中打开刘某的QQ,收到网名叫“拖拉机”的网友的两条留言:“这几天没听见你叫我”、“你到外面去都不到我这来”。李某觉得不对劲,遂查阅妻子与“拖拉机”的聊天记录,发现二人聊得十分暧昧,之后大怒,马上打电话把妻子叫到了店中。

面对李某的问责,刘某开始不承认,称与“拖拉机”只是普通网友。后在反复逼问之下,最终承认确实与“拖拉机”聊得很欢,而且见过面,在一起有过搂搂抱抱,但没发生过性关系。正在气头上的李某决定要把“拖拉机”好好教训一顿,遂叫妻子打电话给“拖拉机”,诱使他到店中来。

刘某依李某所言,打电话对“拖拉机”说,“你快点到我们店来,不来我们就分手”。当天下午5时左右,“拖拉机”开着自己的私家车来到李某的店,一进门就被李某拽入房间。“拖拉机”知道事情败露,向李某求饶,并表示与他妻子并没有发生性关系。李某仍不肯饶恕他,拾起一根木棍朝他肩膀打去,后又强迫他写下“保证书”,其中内容包括“我强奸了刘某”、“今欠李某三十万元”等。

当天晚上,李某在扣押了“拖拉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汽车之后,才放他离开。按照保证书中所写,“拖拉机”要在一个月内筹集30万元给李某,此事才能作罢,否则会有“大麻烦”。

第二天,“拖拉机”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明,“拖拉机”姓吴,今年46岁,2012年8月起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刘某。两人聊得很投机,一个月之后就出来见面,后来关系越来越暧昧,在一起常常搂搂抱抱。据刘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吴某有老婆孩子,但他老婆患有妇科病,长期不能过性生活,在交往过程中,吴某曾多次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她为了不破坏家庭关系没有同意。

浔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办法强索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所敲诈的30万元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且李某自愿真诚悔罪、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赵岑雨)

■法理解析

犯罪未遂与既遂、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就是说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说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让危害结果发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这里说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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