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省级发证采矿权有偿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24.06.2019  18:10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8〕1号)要求,我省积极推进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省级发证矿山未完成有偿处置。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快历史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省级发证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明确采矿权延续申请与有偿处置衔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对接,及时告知有偿处置延期新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赣办字〔2018〕1号第三部分第三项第4点“规范其他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的有偿处置”中“其他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限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前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接该类矿山企业,对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2019年7月31日前到期的采矿许可证,务必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矿山企业送达告知书,并告知以下内容: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采矿权延续;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偿处置;申请采矿权延续期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进行开采。对采矿许可证2019年7月31日以后到期且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矿山,送达告知书时限可适当放宽。告知书应当由采矿权人盖章及签字确认。

二、有偿处置延期的采矿权延续办理程序

1.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当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厅。

2.省厅接收矿山企业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由厅政务大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告知矿山企业补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凭证。

3.省厅依据原采矿许可证和已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开展储量地质(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三合一方案审查、评估报告的公示等工作。

4.省厅在矿山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提交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凭证后,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矿山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仍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主动服务,加强日常监管

省厅将历史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名单下发给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宣讲采矿权有偿处置政策,主动服务,跟踪了解并指导其开展有偿处置工作,省厅将每季度调度统计有关矿山有偿处置工作进度,并进行通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促以其他方式取得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的同时,也要督促加快对未完成处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矿山企业未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前不得有开采活动。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