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风:取消嫖宿幼女罪能断了官员邪念?
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8月25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有关官员、领导、老师嫖宿幼女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官员性侵幼女频次更高。从云南大关县一官员郭某将一名4岁幼女强行掳至家中性侵,到河南省濮阳市原公职人员张某多次强奸、猥亵幼女,再到近期官员集体性侵幼女……性侵幼女的不耻行为,接二连三地发生在被称为“人民公仆”的某些官员身上,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让官员形象一落千丈,同时危及了政府的公信力、败坏了社会风气,令千夫所指万人唾骂。
官员为何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的性侵幼女?一方面,由于扭曲的人性造就病变的心理,助长了他们的奢靡之风,因此令其敢不断“创新”花样以寻求刺激。另一方面,源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乏力,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才给他们“制造”了可乘之机。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个别的官员在“犯事”后,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自我保护意识的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其仅处以党内处分或行政警告。如此一来,致使他们党性丧失,在法律、道德、人伦方面的底线被全线突破。
而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法制层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就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原本是为了保护幼女权益,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但在实际操作中结果多却不尽如人意,并且对未成年幼女和其家庭是个巨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假如对于性侵幼女,仅以“嫖宿幼女罪”定性,那么对某些官员而言,无异使其得到了一面“免死金牌”——犯事了而不再被处以强奸论罪,无形中给他们找到了寻租、撒狂的条件和空间。并且从社会反响来看,对“嫖宿幼女”者严惩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当其时地拟取消“嫖宿幼女罪”,不仅是法律尊严的回归,也是体现对未成年幼女在身心、人格方面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关怀。法治背景之下,有法必依,依法必严,作为多为“性侵幼女”主角中的官员们,当时刻警醒,如若动邪念,必定不会“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