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贿滥用职权 广西一县国土局长获刑十四年
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韦连茂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连茂犯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暂扣于检察关机的赃款115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其受贿所得的一套房产予以没收,经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韦连茂在任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伙同李覃其(另案处理)、黄长远(已判刑)徇私舞弊,在对上林县SL2006-0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由开发商覃孟革(已判刑)代行政府职责对该宗地进行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土地评估。在明知该宗地非净地且土地利用条件的容积率为≤2.0的情况下,被告人韦连茂及他人违反规定,在出让方案中将覃孟革提供的土地估价结果虚报为该宗地的土地估价,导致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低价被出让给龙盛公司,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随后,被告人韦连茂伙同他人违反规定拟制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在龙盛公司尚欠缴2988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为龙盛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遭受2988万元的重大损失。另查明,被告人韦连茂在任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取他人现金、房产等财物共计127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连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渎职犯罪中,被告人韦连茂身为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共同决议的事项处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渎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连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时即供述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其受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韦连茂已退出全部赃款,视为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浩田 梁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