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28.01.2015  15:22

  原标题: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图为清代光绪年间四川省南部县的一份状式,右下角为官代书戳记

  徐忠明

  现在,有人一听到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好,就说是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似乎以前的中国人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其实,这有些“厚污古人”——

  人们常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到了今天,也一样。有人一听到中国的法治状况不好,就说是受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似乎以前的中国人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但是,据我这些年来的阅读发现,在明清时期,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非常在意法律的。

  除了官府的法律宣传,民间也很重视法律书籍的编撰和出版

  明清时期,老百姓在意法律,来自几个方面的因素。

  在朱元璋时期颁行的《大明律》里,即有“讲读律令”的条文。这条规定,不仅是针对官员的,也是针对老百姓的。对官员来说,不但要讲读律例,而且还要通晓律意;否则,将会受到制裁。对老百姓而言,如能通晓律例,在普通犯罪时,即可免罪一次。清代也有这样的律文。

  另外,朱元璋对于《明大诰》的宣传,可谓不遗余力。谢应芳《龟巢集》卷八载有“读大诰作巷歌”语云:“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这里的“挂书”之“”,即《明大诰》。同书卷七尚有“周可大新充粮长”七绝一首,语曰:“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足见,《明大诰》流传之广泛,以至牧童、农夫都在习读《明大诰》这部明太祖“钦定”的特别法。

  与此同时,在通衢要道和众人聚会的地方,还会张挂相应的法律文本,以便老百姓知晓法律。有时,老百姓还因不知道法律而被官府免于处罚的。《明实录》记有永乐二年的一个有趣故事:大理寺官员奏:“市民以小秤交易者,请论违制律。”皇帝问工部官员:“小秤之禁已申明否?”答曰:“文移诸司矣。”又问:“榜谕于市否?”答曰:“未。”皇帝就说:“官府虽有令,民固未悉知之。民知令,则不犯;令不从,则加刑。不令而刑之,不仁。其释之。

  除了官府的法律宣传,民间也很重视法律书籍的编撰和出版。例如,被学者称为“日用类书”的大型书籍,属于民间日常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明清时期非常流行,版本很多。可是,它们往往相互抄袭,不仅鲁鱼豕亥,错谬百出,而且纸质低劣,印制恶滥。而其原因,显然是为了满足普通百姓的需要。另外,明清时期还有很多商业用书。除了介绍商业知识,也会介绍一些法律知识与文书知识。原因很简单,商人要做买卖,当然要订契约。

  不可忽略的是,在明清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同样不乏法律故事。甚至,在儿童的识字课本中,也会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例如,晚清刘树屏编撰、吴子城绘图的《澄衷蒙学堂字课图说》一书,对“”和“”等刑罚,不但作了字面上的释义,而且还配有图像,非常直观,便于儿童识字和记忆。

  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老百姓不在意法律,那么以“射利”为志业的书商,为什么要去编那些法律书籍?甚至要去做盗版的事情呢?虽然中国古代没有版权法,但著作权的意识还是有的。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只要有阅读法律书籍的人,那就一定会有读者市场,也一定会有购买法律书籍的人,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阅读法律书籍,当然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说到买书,自然涉及书籍的价格。虽然晚明以来中国的书籍出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书籍的价格并不便宜。在清朝,一套印制精美的《红楼梦》要花多少钱呢?大约要20两银子。那20两银子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大约是五口之家一年的开销。因此,买得起《红楼梦》的,恐怕是有钱人和读书人。在晚清,知县杜凤治说,自己看到一套《大清律例》,价格是18两银子,因嫌贵而没买。比较而言,之所以“日用类书”多是盗版作品,而且大多印制恶滥,无疑是为了降低成本;一套卷帙浩繁的“日用类书”,只卖一两银子,可见是为了满足普通老百姓的需要。据此,我们可以说,当时的老百姓对法律是非常在意的。

  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讼师非常活跃,诉讼率也日趋高涨

  著名的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近代化与法》一书中,曾经专章讨论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从诉讼率的视角,考察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诉讼率低,那么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就弱;如果诉讼率高,那么法律意识就强。因为老百姓只有知道了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才会去打官司。因此,诉讼率跟法律意识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正向的关系。

  中国古人的诉讼意识是怎样的呢?读过《水浒传》的人,可能还会记得:武大郎被潘金莲、王婆、西门庆合谋害死后,武松出差回来,看到自己的大哥突然死了,觉得很诧异,就去调查取证。刚开始,武松想走司法程序,就去找卖鸭梨的郓哥,盘问他怎么回事儿;接着,又找到了仵作行的团头何九,取了武大郎的骨头以及西门庆的贿金。取证后,武松找了一个陈代书,请他写状子,因为代书是专门帮别人写诉状的行家。之后,武松再去县衙告状。可是,县衙里的胥役因为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到最后,武松只得采取“私力救济”的办法,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小说中的武二郎,对诉讼程序并不陌生,故而整个行动有板有眼;至于复仇杀人,乃是被逼无奈。这是否意味着,当时的老百姓已经具备比较良好的法律意识呢?我的答案:是。实际上,到了明清时期,人们对诉讼已经不陌生了。也因此,有学者声称,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可以用来佐证“诉讼社会”的证据,有以下几点。

  一是讼师非常活跃。讼师不仅在城市开设歇店,招徕生意,而且还出没于穷乡僻壤,甚至还搭建了跨区域的业务网络。能干的讼师,可以置起家业,即使“菜鸟”讼师,也能养家糊口。试想,如果没有相应的业务,绝无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

  二是“官代书”制度的形成。官府设置官代书,有两种功能:(1)帮诉讼两造(专指涉及诉讼关系的原告和被告)写状子;(2)通过官代书来抑制讼师。不过,由于官代书的法律素养不佳,考试的录取标准,只是粗通文墨而已,因此他们很难起到遏制讼师的预期效果;相反,讼师文化素养较高,脑子也够机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官代书提供法律服务,两造还是要找讼师帮忙写状子。

  三是诉讼率的日趋高涨。以乾隆时期为例,全国设置了约1500个州县,人口约有三亿,平均每个州县约有20万人。那么,每个州县要审理多少个案件呢?大约一两百个案件。当时的家庭规模,是五口之家。每年约有二百个家庭会有一起诉讼案件;10年下来,约20个家庭即有一起诉讼。可见,这个比例不低。如此多的家庭卷入诉讼,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怎么可能!

  四是限制诉状的字数。由于“放告日”提交州县衙门的状子很多,一年甚至会有数以万计的状子;其中,绝大多数是“催词”和“投词”一类的文书,以至于州县牧令根本看不过来,就想出了限制诉状字数的招术,以便节约牧令的时间。因为州县牧令负责辖区的所有事务,一忙起来,时间就不够用。那么,诉状的字数究竟多少才算合适呢?各地不同,基本上是在150-300字之间。如果以一万份诉状来计算,累计约有150万-300万字之多。足见,牧令要读完这么多的状子,所花费的时间就可想而知了。

  性情温和、爱好和平的中国人,为何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

  人们通常会说:中国人性情温和,爱好和平,追求和谐社会;而且,儒家特别倡导“无讼”的社会理想。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呢?从抽象层面来看,这些说法固然不错。然而认真思索起来,它们又有不小的问题。这是因为,老百姓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个个都是“君子喻以义”的;相反,因物质资源匮乏而导致的生存压力,势必产生“小人喻以利”的现象。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作者曾说:在中国农民的眼里,每一粒稻谷都是珍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身利益受到了侵犯,诉诸衙门也就不可避免。要之,君子道德与无讼理想,一旦遭遇物质利益的挑战,也就难免落荒而逃。

  甚至,当我们读到帝国官方关于“调处息讼”的话语和渲染时,亦切不要以为,这完全是对于“无讼”理想的追求。实际上,它更有可能是由于州县牧令忙不过来,乃至是因“自图安逸”而拒绝受理案件。毕竟,明清时期的牧令,不像现在的法院,他们是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一人政府”,必须承担征收赋税、官学教育、社会治安、灾荒赈济、公共工程,等等的各项事务;甚至,牧令晚上还要打着灯笼跟衙役一起巡查城里的治安。即使以司法实践来讲,他们要负责缉捕案犯、检验尸伤、勘查现场、审理案件、管理牢狱等事。除了审理数以百计的民事案件,还要审理十起八起的命盗案件。像广东省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就很多,清代知县杜凤治在日记(杜凤治日记逐日记录了同光年间所在地方的风土民情、官场风气、上下关系、办事规则、基层断案过程,几至“事无巨细”;记载了自己的出入行藏和对朝政世事的联想心得,几至“感慨良多”。所记甚至连四时变化、阴晴圆缺也无一遗漏,这就使他的日记成为研究晚清基层社会以及地方官场的珍贵史料)中曾经提到,单是强盗案件,一年就有80来起;一次执行死刑,也有17人之多。与南海相比,番禺稍微好些,命盗案要少一半。这样一来,国家法律与州县牧令倡议“无讼”的社会理想,要求民间自行解决词讼案件和笞杖案件,均有迫不得已的苦衷,而非一味地道德宣示。

  要而言之,无论是宣传法律知识与阅读法律书籍,抑或是民间社会常态的诉讼实践,都在说明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皆不弱。仍须指出,由于明清中国尚处在农业社会,也是一个乡土社会,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很活跃,人们的社会流动也很频繁,但是,毕竟与现代社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以现在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来衡量。否则,即会出现“厚污古人”之事。

  (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名词解释

  日用类书

  在明清时期,民间曾流行着一类风格独特的书籍,其中所收的内容均系摘抄汇编而成,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通俗知识被予以分类收集,几乎无所不包,天文地理,琴棋书画,婚丧礼仪……甚至连青楼风月亦有专文,堪称是当时百姓的生活指南。也正是基于此点,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将之称为“日用百科全书”,而后为酒井忠夫改以“日用类书”之名,并为学界沿用至今。在此类鄙俗史料所录的文字内容之中,也包含着诸多法律知识,其中主要为关禁契约、讼学知识与律学内容三大类。

  放告日

  放告日也叫“词讼日”,就是限定民间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日期才可以起诉。这是一种“土政策”,当然不可能会有全国统一的日期,不过到明末清初时,大多数州县都为“三六九放告”,即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为放告日,允许百姓当面向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晚清大多数州县进一步压缩为“三八放告”,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为放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