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93号令详解:征地农民刚性进保 补偿同地同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领导24日做客“政风热线”,详细阐释省政府93号令。法规处林颢处长指出,根据93号令精神,征地农民将被“刚性进保”,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执行2011年标准。
现场,主持人问道:“征地补偿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焦点,我了解到93号令用了约四分之一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有关征地补偿方面的各项规定,请给我们介绍一下93令中有关征地补偿的主要内容,跟以往有什么不同。”
林处长解答,2011年,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平均提高30%。“93号令”中征地补偿一章内容,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基本沿用了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表述上更加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不再区分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规定由省政府确定统一的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对于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人数的产生,也不再区分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统一以农用地为计算基准。
二是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关系到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的调整提高。“93号令”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是确立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的原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93号令”规定,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主持人又提问:“分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的确更符合社情。我想大家都关注到了,省政府此前出台的26号令提出的是选择性进保,93号令则是刚性进保,决定刚性进保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国土厅政策法规处林颢处长作出解释,“26号令”制定时,考虑到对农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对被征地农民是否进保赋予了选择权。但不少被征地农民从眼前利益出发,不选择进保,使其长远生计缺乏有效保障;有一些地方则以农民不选择参保为借口,保障制度有名无实。另外,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因此,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总结“26号令”实施中的经验教训,“93号令”确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将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同时规定不再给予选择权。这样,既避免了对农民合法财产权剥夺的问题,也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解决征地后的当前生活。(王男)